印度证券交易委员会(SEBI)的和解框架激励基金管理人在出现合规疏漏时尽早主动上报
过去十年,印度基金行业的监管格局经历了重大变革。随着法规的持续快速演变,合规要求的复杂程度已大幅增加。
此外,得益于在线申报机制、监管权限强化以及监管科技的发展,监管机构印度证券交易委员会(厂贰叠滨)目前已能够获取全面的实时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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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意味着,无论是由于疏忽、误读还是流程失效等原因导致的合规漏洞,都极有可能在例行检查或审查中被发现。
因此,基金管理人的明智之举是采取主动策略,进行定期合规审计,以确保没有有意或无意间产生疏漏,并在发现合规问题后及时跟进整改行动。
在此背景下,2018 年《印度证券交易委员会(和解程序)条例》(《和解条例》)下的和解框架通过鼓励及早配合与整改,提供了一种建设性的替代方案。
依托该框架,基金管理人可通过自愿向厂贰叠滨提交和解申请,减免处罚并解决违规问题。最终签署的和解裁定通常涉及支付和解金及履行非金钱性条款。
从本质上讲,该机制能够实现案件的快速结案,且无需承认违法或违规责任。
自愿和解:保障基金,维护声誉
和解与裁决之间的区别至关重要。包含违规判定的裁决可能会触发基金管理人与投资者之间协议中的不利条款。
相比之下,和解裁定并不包含对违法责任的承认,特别是通过自愿途径获得的和解裁定。因此,尽早采取自愿和解的策略彰显了良好的治理水平,能够在不触发合同不利后果的情况下解决问题,从而维护基金管理人的声誉并确保运营连续性。
对于基金管理人和投资者来说,和解裁定代表着着及时高效的解决方案,使管理人能够专注于其开展投资并为投资者创造回报的核心职责。
相反,悬而未决的陈述理由通知(述因通知)可能被视为基金管理人面临的待决风险或治理隐患,在最终解决之前,可能会增加募资和运营的复杂性。
时机、表现及后果共同影响和解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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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确定和解金额的影响因素。和解金额采用公式法与因素法相结合的方式计算。主要考量因素包括:程序所处的阶段;过往监管措施(如有);从轻或从重情节;违规行为的性质和与严重性;投资者不当损失或违规主体不当得利的程度。每项违规行为均设有基础惩罚额度。
从轻情节。在确定和解金额时,厂贰叠滨会考量若干从轻情节。其中包括:在违规行为中参与程度较低;积极配合;先行承认不当行为;自愿采取实质性整改措施;报告延迟少于七日且未造成不当得利或损失;自愿赔偿或上缴违法所得;使用不正确的披露格式;该实体具有政府机构的身份;以及向投资者履行赔付义务的能力受损。
加重情节。厂贰叠滨考量的加重情节包括妨碍调查、提供不实或误导性信息,以及违规行为持续超过30日。
其他考量因素还包括造成超过 5000 万印度卢比(55.5 万美元)的重大经济损失、未能遵守先前的监管指导、蓄意违规或使用复杂手段掩盖不当行为。
厂贰叠滨还会重点考量危及上市中介机构或市场基础设施、危害市场流动性、滥用信任或专业技能,或者隐瞒违规的行为。此外,以欺诈手段行使管理控制权和报送虚假信息均被视为加重情节。
(2) 程序阶段及其影响。提交和解申请的阶段会影响和解金额和最终结果。和解框架为该流程制定了清晰的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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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发(Suo motu)申请寻求保密。当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任何通知之前主动与厂贰叠滨沟通,提供完整真实的披露并全力配合时,通常可以适用更低的和解金额,并且厂贰叠滨可酌情准予保密。
考量因素。这种主动做法使基金管理人可以阐明事实、展示整改措施并寻求保密待遇,从而在解决问题的同时维护自身声誉。
在业务开展方面,募资和其他业务活动得以持续开展而不受干扰。和解裁定通常被视为程序性处理方式,有助于维系(或不削弱)投资者的信心。
进入后续阶段通常意味着失去保密待遇,并可能导致和解金额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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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述因通知发出前。一旦厂贰叠滨启动调查或检查但尚未发出述因通知,和解金额虽然高于自发申请,但仍相对适中,因为相关记录虽然已初步成型,但仍有空间说明背景情况、修补治理漏洞,并在必要时进行赔偿或上缴违法所得。基金管理人如果能迅速实施结构性整改、开展独立审查并完善董事会层面的监督,通常可以满足大部分从轻情节的要求,从而使和解条款控制在合理范围内。
考量因素。违规处罚通常可控,避免正式指控带来的处罚升级。
由于募资和投资活动可以不间断开展,机会成本得以最小化。
如果拖延超过这个阶段,通常会触发厂贰叠滨发出述因通知,这将正式确定指控,并最终导致计算的和解金额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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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述因通知发出后。述因通知发出后,由于指控内容已经确定,和解金额会相对提高。此时和解的空间收窄,尽管仍然有可能达成和解,但最终的和解裁定通常会更为详尽。金钱条款的成本将增加,尤其是涉及投资者受损、市场受到影响或存在不当得利的指控下。针对复杂案件,厂贰叠可能在处以罚款外,优先要求上缴违法所得。虽然整改措施仍然重要,但与前期阶段相比,其作为从轻情节的权重已有所减弱。
考量因素。由于涉及潜在欺诈或严重违规行为的待决程序存在不确定性,投资者可能会暂停履行出资承诺。
隐瞒违规行为属于严重的加重情节,可能导致和解申请被驳回。如果申请被驳回,该隐瞒行为可能成为裁决中的一项独立指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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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决令作出后。在裁决令作出后、或上诉程序进行期间寻求和解,通常需支付更高的金额,因为事实认定已正式记录在案,并且已形成公开记录。
考量因素。和解金额通常会高于原先的处罚金额(和解溢价),以此避免裁决被维持的风险。
裁决令的签发将指控固化为正式的违法行为认定,这通常构成基金文件中定义的“重大不利影响”或“正当理由”。该等情形可能赋予投资者宣布违约、暂停所有出资缴付,并强制撤换基金管理人或解散基金的法定权利。
SEBI和解:时机决定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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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年 SEBI 近期的三项和解裁定表明,不同程序阶段的和解条款存在巨大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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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月6日,一家寻求自愿和解的基金管理人主动报告其另类投资基金(AIF)与共同基金业务之间存在潜在的利益冲突。该违规行为本可被定性为“信息隔离墙”机制失效,但最终被重新定性为程序疏漏,最终以自发申请(Suo Motu)方式支付360万印度卢比(约4万美元)达成和解,避免了声誉损害。
- 9月17日,一家基金管理人将基金资产为被投公司的借款提供抵押担保,从而损害了投资者的权利,并且未开展强制性估值,因此面临1430万印度卢比的和解费用。
- 9月30日,厂贰叠滨认定某基金管理人存在系统性治理失效问题,包括向受托人提供误导性信息披露,并在交易架构设计中偏袒基金管理人利益而非客户利益。该等违背信义义务的行为以610万印度卢比达成和解,同时处以非金钱性制裁,对关键管理人员处以12个月的市场禁入,这实质上剥夺了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权,也标志着监管信心的彻底丧失。
自愿和解:战略性监管优势
对于身处复杂且快速变化的监管格局中的基金管理人而言,选择自愿和解不仅是更优的治理方式,而且对于监管机构和投资者来说,也是一种战略优势。
此外,厂贰叠滨的态度清晰表明,只要相关主体展现出其勇于担责的态度并采取整改措施,厂贰叠滨非常愿意达成和解结案。和解机制的存在为快速解决问题提供了切实可行的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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