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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下行、资金断裂无疑是近年股权纠纷多发的根本症结,但也推动了国内争议解决机制的迅速成熟。Sophie Cheng报道

着经济增长方式艰难转型,监管不断升级,资本市场和金融投资领域成为近年来争议纠纷的高发地带。

最高人民法院的《商事仲裁司法审查年度报告》显示,2023年,全国仲裁机构办理的案件数量和总标的额分别录得27.8%和17.7%的同比增长。商事调解组织方面,以中国贸促会为例,2023年其受理的商事调解案件数量录得31%的同比增长,总标的额亦呈逐年递增态势。

当前,股权投资领域涌现出诸多值得法律界共同探讨与推动的争议解决议题,亦呼应着新《公司法》等新法新规体现的政策导向和立法趋势,其中不乏有别于传统经济逻辑者。

除社会经济的现实挑战外,争议解决机制的多元化格局、法律科技广泛且突破性的应用,以及经济转型和产业发展下的新诉求,都要求各路从业者必须常备不懈、与时俱进。

争议多发点

在宏观经济波动和市场充满不确定性的时期,公司面临营收下滑和市值萎缩的双重挑战,资本运作和上市计划均受到掣肘。对于教培等部分受国家政策调整影响的行业而言,其资本之路几近断绝。

此外,据观韬律师事务所驻上海合伙人吕毅介绍,截止到9月,2024年全国范围内公开的破产案件数量已超过7.8万件。

此外,随着国内滨笔翱门槛提高以及审批放缓,即使能够继续上市的公司,按照原定计划完成挂牌亦非易事。

有鉴于此,国浩律师事务所上海办公室管理合伙人周人指出,投资者普遍采取更加审慎的投资策略,导致市场新增资本投资缩水;此外,他们也在重新评估已有的投资,探索合适的退出机制。

在争议解决领域,周人认为“这一趋势体现为股权投资、合资合同、公司增资等与新增投资相关的纠纷和案件数量下降,而股权回购纠纷和资管产物退出纠纷等与投资退出相关的案件数量则急剧上升”。“摆这闭反映出投资者对风险的重新评估和对流动性的更高需求,”他说。

细分来看,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北京办公室管理合伙人纪超一说,在股权投资领域,对于投资人回购权的法律定性及其合理行权期限的相关司法意见,引发了业界的广泛关注及投资人普遍的紧张情绪。在证券投资、私募股权投资等领域,由于行业监管和处罚而引发的索赔案件更是层出不穷。

基金内部,尝笔(有限合伙人)与骋笔(普通合伙人)的关系愈加剑拔弩张。天元律师事务所驻北京管理合伙人李琦解释,基金无法退出或者面临投资巨大损失,而尝笔不甘心血本无归,可能会以各种理由将投资损失归咎于骋笔,造成相关争议高发。“骋笔勤勉尽责边界以及责任大小如何界定,也是需要进一步讨论的热点问题,”他说。

此外,浩天律师事务所驻北京合伙人牟菲说,涉及公司控制权、侵害股东权益的公司类诉讼仲裁,以及中外合资或合作合同类的纠纷,亦是实务中愈发常见的疑难杂案。后者大多源自90年代引进外资成立的中外合资或中外合作公司,在国内投资和市场环境发展变化后产生的一系列合同争议。

Yang Guang, Lantai Partners CHI

“目前金融商事的争议解决,与其说是解决,不如说是争议的传导,”兰台律师事务所驻北京创始合伙人杨光说。杨光将这些争议高发地带所呈现出的显着变化归纳为两方面:一是由原来的于底层资产层面谋求增量,转变为投资人之间的存量博弈,即解决问题的框架收窄;二是当事人着眼于保全和执行的实际效果,忽视执行难度,在法庭审判中使用穿透原则,使更多的关联方进入维权“漏斗”。

“根本原因还是受经济周期下行影响,各方矛盾不断升级,倒逼越来越多的客户采取强硬手段,试图抓住最后的救命稻草,”他解释说。

聚焦股权争端

有感于当前资本市场的困境,许多律师一致认为股权回购是中国境内争议解决领域的重大议题之一,相关案件亦备受瞩目。

观韬所的吕毅说,股权回购的合法性问题是市场聚焦的首要议题。“从目前司法实践来看,未能履行法定减资程序的股权回购请求往往难以获得法院支持,因此公司与投资者应重点关注公司是否已遵循了严格的法定减资程序,”他说。

但由于中国的注册资本制以及保护债权人的倾向,李琦提醒减资不易实现,投资人按照减资要求回购被投公司往往力有不逮。

Lyu Yi, Guantao Law Firm CHI

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行使与限制是另一个不容忽视的议题。吕毅建议公司和投资者关注股权转让合同的有效性、转让过程中的法律风险以及如何通过合同条款设计对这些风险加以规避。

此外,他亦提出疑问:在特定情境下,若公司资产状况良好且未对其他债权人造成过度损害,对于未能完全履行法定减资程序的股权回购请求,是否应考虑更为灵活的处理方式,以避免“一刀切”的严格限制?

通力律师事务所驻深圳合伙人黄海相信,只要投资人退出的需求不变,未来一到两年内仍会涌现大量与回购相关的案件。“即便有的投资机构不愿主动发起回购,但在同一项目中的其他投资人发起回购后,他们能否泰然处之?对于之前没有签署对赌条款的创始人,在公司急需融资续命的当下,能否接受新的对赌回购安排?这些问题都值得公司与投资人关注,”黄海说。

中伦律师事务所驻北京权益合伙人傅长煜注意到,股权争议领域开始出现不利于投资人的舆论倾向,对于业绩补偿、回购权利行使,都逐步出现尝试调整合同约定,为补偿、回购增加限制的苗头。傅长煜建议投资人如涉此类纠纷,应抓紧解决或行使权利。“当前,法院还是会受大舆论环境影响,”她说。

此外,执行依然是横亘于前的一大难题。李琦表示股权争议案件中诸如实控人的回购或股东层面的回购已成共识,法律上一般没有争议。“主要问题在于实控人是否具有实际履行能力。”

对此,傅长煜建议公司尽早将财产调查、保全以及增加担保措施等事项提上日程。

对投资者来说,吕毅认为“无财产执行”是其普遍面临的顽疾,且部分法院在“诉前财产保全”方面持审慎态度,进一步加大了执行难度。

Sun Shiqi, Jingtian & Gongcheng CHI

今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针对公司破产无资产执行问题,出台了《对于规范和加强办理诉前保全案件工作的意见》,对财产保全的程序、要件等内容均予以细化规范。该意见于2024年3月1日正式施行。

此外,吕毅建议公司关注自身的现金流,避免财产无法执行后导致公司资金链断裂,并在案件中及时采取保全措施以维护其合法权益。

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驻上海合伙人孙仕琪认为,股权争议的投资者及公司后续都要关注如何在股权退出争议发生时更好地解决矛盾,而非扩大矛盾。

“对投资者而言,或许仅仅按照协议条款获得有关回购的胜诉判决,并非最终目的,如何让公司及创始人给到合适的退出价格较为关键。而且也要关注后续裁判动向的变化,会不会导致投资者所享有的对赌权利受限或丧失,应在何时行权、如何行权,”孙仕琪说。

“对于公司而言,更多面对的问题是如何平衡未来长期经营与投资者短期退出之间的矛盾,不要因为投资者的退出需求而直接使公司倒下。”

国浩所的周人为两方主体各献谏言。

“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时,需综合考虑市场的风险溢价和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在投资协议中除设定明确的退出机制和保护性条款外,还应确保条款的合法性和可执行性,”他说。

Zhou Zheren, Grandall Law Firm CHI

“对公司而言,合理设定股权投资和回购条件尤为关键,应基于宏观经济分析、市场趋势预测和内部财务状况,制定切实可行的投资条款,以降低对赌协议失败带来的潜在巨额赔偿风险。”

天达共和所的纪超一敦促投资机构尽早检视历史项目,关注回购权的行权条件是否成就,是否约定了行权期限,是否在合理期限内发出行权通知,以及行权通知的措辞是否严谨清晰。而面向未来的项目,他提示投资机构应重建回购条款逻辑,以便更加契合司法政策的变动趋势,避免任何可能的失权风险。

保护中小利益体

今年7月1日,新修订的《公司法》正式实施。兰台所的杨光说,随着该法的生效适用,与公司资本制度、公司治理结构、中小股东权利保护、董监高责任方面的诉讼,以及对于流动性支持函类似的增信措施的诉讼,会多样化展现,“裁判尺度也会呈现出趋于统一的过程,司法审查政策化的趋势会愈加明显”。

Lian Yan, Kangda Law Firm CHI

最高人民法院在8月底发布的对于“背靠背”条款的司法解释中,明确了大型公司与中小公司之间约定的以第叁方支付款项为付款前提的条款无效,有利于防范治理大公司拖欠中小公司账款行为。

“可以看出,如今的政策导向和立法趋势偏向于保护中小主体的合法权益,营造更加公平的市场环境,”康达律师事务所驻北京高级合伙人连艳说,“具体而言,即避免大股东对公司过度控制,避免大公司在交易中取得绝对话语权。”

在“背靠背”条款无效的情况下,连艳建议大型公司应充分考虑自身所承受的风险,避免不合理竞争;同时,应重新评估财务风险和资金压力,决定是否需调整项目报价等。

通商律师事务所驻北京合伙人李昭指出,新《公司法》最受瞩目的相关监管议题当属大股东为上市公司定增等融资活动提供增信、流动性支持。“目前最高司法机关层面有了迥异于以往的裁判思路,认为此种安排涉及不公平对待中小投资人等问题,理应无效,摆这闭与监管机关思路趋于一致。”

此外,李昭认为“背靠背”条款的司法解释切实解决了工程领域长期存在的痼症,十分有利于保护中小公司利益。“我们也应注意到,在该解释出台前,仲裁领域中‘背靠背’条款不被支持的案例已不鲜见,甚至是主流的裁判观点。”

Li Zhao, Commerce & Finance Law Offices CHI

孙仕琪亦留意到,有关公司回购纠纷的裁判趋势有显着转变,强调后续有关投资对赌的司法实践将更加贯彻投资者自担风险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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