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最近的案中,原告向德里高等法院申请临时禁令,禁止被告传播或分享案涉印刷广告和WhatsApp广告。原告Marico公司声称,案涉广告贬低了其产物(Nihar Natural Shanti Badam Amla发油)以及其注册商标。Marico公司认为,案涉印刷广告中“Yaad Rakhna, Sasta Aawla, balo ko mehenga padega ”或“记住,如果你用廉价的醋栗发油,你的头发会受损”的说法,构成一般性贬损和虚构事实。

合伙人
LexOrbis
惭补谤颈肠辞公司称,案涉印刷广告中出现一个类似于其产物的瓶子,标有一个大红叉,暗示拒绝其产物。同时流传的一条奥丑补迟蝉础辫辫信息显示,一只拳击手套击倒惭补谤颈肠辞公司的瓶子,表明案涉广告针对原告及其产物。
但被告辩称,案涉印刷广告中的蝉补蝉迟补一词既没有贬低原告的产物,也不具有误导性。该广告并未提到原告的产物。厂补蝉迟补指质次价廉的发油,被告声称它们的醋栗发油比质次价廉的发油更有优势。
在评估案涉广告是否具有贬损性时,德里高等法院采用了普通消费者以及案涉广告对普通消费者所造成影响的标准。德里高等法院曾经在案中判决认定,在决定是否构成贬损时,必须考虑广告的目的、方式、故事情节以及要传达的信息。德里高等法院基于此对本案作出判决。
德里高等法院认为,在上述因素中,广告的目的很重要。如果广告嘲笑或诋毁竞争对手的产物,就构成贬损。但是,如果广告只是声称产物的质量更好,没有嘲笑其他产物,那就不能起诉。单纯吹嘘不属于可诉行为。德里高等法院认为,制造商可以声称自己的产物质量更好或最好,但如果与竞争对手的产物进行比较,制造商就不能诋毁竞争对手的产物,也不能声称竞争对手的产物为劣质产物。

合伙人
LexOrbis
德里高等法院援引孟买高等法院之前涉及Marico公司的判决,认为类似广告并没有暗示所有便宜的醋栗发油均属劣质。它的目的只是提醒消费者注意使用此类产物的潜在风险,强调质量的重要性。消费者在阅读案涉广告时,不会将sasta amla一词与原告的产物联系起来,因为案涉广告中的瓶子既没有提到原告的产物,也没有直接或间接暗示原告的产物劣质。这并非对所有便宜醋栗发油的一般性贬损。德里高等法院将案涉广告归类为吹嘘性而非诽谤性。
德里高等法院认为案涉印刷广告中的短语“Asli Amla, Dabur Amla”是被告的注册商标,被告有权使用。该短语并没有暗示只有被告的产物是正品,而是强调需要注意质量。被告在案涉印刷广告中声称使用其发油头发会加倍结实,原告对此表示异议,但鉴于其他法院和监管机构之前已经考虑过原告的这个说法,德里高等法院驳回了原告的异议。
原告称,案涉奥丑补迟蝉础辫辫广告系经被告同意传播,被告则否认与此事有牵连。证据显示,被告员工参与发起和传播奥丑补迟蝉础辫辫消息。但是,德里高等法院依据的是被告和其广告公司之间的电子邮件往来,重点关注产物的优势和质量。德里高等法院认为,被告员工本意并非贬低原告的产物,而是传达被告产物的优越性。
德里高等法院认为,案涉印刷广告没有明显提及原告的产物。广告中的sasta amla一词没有直接或间接暗示原告的产物。德里高等法院拒绝了Marico公司与案涉印刷广告有关的禁令申请,鉴于被告不反对,德里高等法院批准了禁止传播案涉WhatsApp广告的禁令。
Manisha Singh和Omesh Puri 是LexOrbis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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