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事争议从来没有万能的解决公式。在中国,市场的剧烈震荡催生出越来越细化的纠纷难题。Sophie Cheng报道
这一年,国内资本市场迎来久违的回暖,上证指数站上十年高位,与其同步升温的则是诸多股权投资退出与纠纷。债务追偿的矛盾也愈发尖锐,许多公司面临在诉讼、执行与破产清算间审慎权衡的难题。
另外,新《公司法》实施一年有余,相关法律法规与司法实践不断演化,公司处于新旧规则的衔接与碰撞期。与此同时,日新月异的科技创新不断催生新型法律讼争。
与资本进退
在资本市场回暖的大势下,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驻北京合伙人邓友平注意到,更多公司选择与投资者延长对赌期限或上市期限,以满足投资者通过上市实现投资退出这一核心诉求。
通力律师事务所驻上海合伙人张亦文也观察到,部分投资人支持公司进一步寻求上市机会的意愿有所增强。相应地,处于纠纷程序的投资人与回购义务人更倾向于开展内外谈判,以达成和解。
然而,有时谈判和解反而产生新的纠纷。张亦文指出部分投资人,尤其是国资背景的投资人,会希望借谈判回购延期的机会向公司及实控人寻求一些财务补偿。这些约定通常都由个别投资者私下与实控人一对一谈判, 以签署“抽屉协议”的方式进行。
张亦文认为,此类安排对一、二级市场的秩序形成一定挑战,也易引发效力争议。 “对于一级市场的投资人而言, 公司为换取回购延期与个别投资人签署的财务补偿,明显属于对其他投资人的不平等对待, 这导致当前投资人在谈判时对此比较警觉, 相互之间的猜忌逐渐加深,”他说。
此外,张亦文认为这些抽屉协议还可能影响到上市进程,因为监管对投资人与实控人之间的特殊约定有披露和清理要求。“目前对于违反披露与清理规定的抽屉协议是否有效这一问题, 尚未形成非常明确、清晰的裁判口径。因此, 不少投资人在与公司拟定相应的补偿或差补条款时, 会根据部分新近的判例反复修改补偿条款的措辞及计算方式, 试图规避无效的风险,”他说。
天元律师事务所驻北京合伙人严浩建议,于投资拟上市公司时重点关注实控人保底承诺的效力。2022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对于为深化新叁板改革、设立北京证券交易所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其中第9条认定投资方与实控人在上市融资或上市后定增过程中签订的保底协议无效。
“该司法解释虽然针对的是新叁板、北交所上市公司,但近年来,部分判例已开始扩大应用于摆该等板块闭以外的上市公司,”严浩说。
此外,针对回购权的行权期限,国浩律师事务所上海办公室管理合伙人周喆人留意到一个有趣的现象。去年8月,法答网精选答问(第九批)和司法裁判最新发展均设置了六个月的合理行权期限,期限内行权的起算诉讼时效,期限内不行权则失权;但今年,最高院主管的学术期刊《法律适用》刊登的文章中却提出了与六个月合理行权期完全相左的观点。“回购权的行权期限在司法实践中仍有争议,”他总结道。
而在涉及股权回购的仲裁案件中,周喆人指出仲裁庭的裁决通常会考虑尊重商业实践、当事人合理预期及意思自治等角度。他建议回购权利人应尽量争取较长的行使期限并在协议中明确约定,同时对义务人的履约期限及违约责任做出清晰规定。回购条件一旦成就,应及时在约定期限或合理期限内通知义务人,并在通知中明确履约期限与方式,后续亦应持续催告履行,以避免诉讼时效届满。
至于虚假陈述, 尤其是股票型虚假陈述的案件, 张亦文注意到过去一年法院在认定重大性要件方面的显著进展,并系统结合上市公司公告、股票交易量、价格走势、虚假陈述占相应财务科目比例等因素,逐步形成较常态化的认定标准。
“法院在证券市场是否存在过度反应?股价对比应参照何种行业指数?随着这些问题的积累与精细化, 可以预见股票型虚假陈述的审理将在未来变得越来越模块化、要素化,”他说。
中伦律师事务所驻北京权益合伙人周伟认为,法院更加注重审查交易的因果关系,并增加对“近因原则”与其他重大事件影响等因素的关注。与此同时,考量及精准量化系统风险及其他非系统风险对投资者损失的影响,已在司法实践中普遍予以接受,委托第叁方机构核定损失愈加常态化。“对于董监高和中介机构的责任认定,根据责任主体的过错和原因力大小判定相适应的比例连带责任,在实践中亦逐步形成共识,”她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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