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重整作为庭外重组和破产重整的过渡性衔接程序,旨在帮助法院更为准确地识别公司重整价值,实现重整程序相关工作的前置性安排,进而提高重整效率和成功率,近年来越来越多地被运用到重整实践中来。
产生渊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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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重整制度是在美国司法实践中发源的危机公司挽救制度。1986年,美国颁谤测蝉迟补濒石油公司案作为标杆性案例开创性地实现了在提交正式重整申请前即表决通过重整计划,成功运用预重整程序走出财务困境并重新崛起。
亚洲金融危机的爆发也进一步推动了预重整制度在全球范围内的广泛运用。2006年,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在总结分析各国预重整立法和司法经验后,将其纳入制定的《破产法立法指南》,并称其为“为使受到影响的债权人在程序启动之前自愿重组谈判中谈判商定的计划发生效力而启动的程序”。
在中国,预重整并非一项正式的法律制度。自最高人民法院2017年在《对于为改善营商环境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中首次提出“加强对预重整制度的探索研究”以来,预重整在实践中得到越来越多的运用,并发挥了重要作用。
实践作用
预重整的核心作用在于其前置性价值,并将相关效果延伸至重整程序。预重整中开展的债权申报、审计评估、投资人招募、方案制作及表决结果,效力都可以延伸到正式重整程序,重整程序的启动是对于预重整工作成果的司法确认。据统计,在2023年14例上市公司重整案件中,其中有13例使用了预重整程序。这些案件从受理至批准重整计划的平均用时约70日,最短仅为25日,与常规重整程序相比,效率提升明显。
利弊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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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重整制度有效弥补了庭外重组与破产重整的短板。预重整可以打消各方对于破产重整程序性“单行线”不可逆的顾虑,协助法院更为准确地确定债务人重整价值与可行性,充分发挥多方友好协商作用。庭外重组、预重整、司法重整已共同构成体系化的公司挽救制度,为危困公司提供了更多选择与保障,使重整程序得以简化,节约成本并提高了重整效率和成功率。
预重整制度因缺少程序性正名而存在先天不足。由于未形成统一的制度规范,各地在预重整制度适用的指引、实践和操作存在较大差异,易滋生个案主义,不利于审判统一性。此外,预重整并不具备诸如停计息、解保全、止执行等破产保护效果,相关工作的开展往往面临较大障碍与难度。
应用趋势
在现行《公司破产法》尚需进一步完善的背景下,预重整制度的出现可谓恰逢其时。它有效解决了当下重整审查、审限设计等问题,并通过实践的不断深化,为破产重整制度的完善提供了有益参考。
近年来,上市公司重整案件中对于预重整制度的运用明显上升,对于证券市场起到了关键的净化作用。据统计,2020年至2024年期间,上市公司预重整案件共91件,2024年案件数量达24件,较2020年的七件增加叁倍之多,增速明显。在2024年法院受理并批准重整计划的11例上市公司重整案件均适用了预重整程序,占比已达100%。
完善建议
近年来,预重整制度的理论及实践取得了显着改善,在救企纾困方面发挥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有效提高了各方积极性及重整成功率,但仍存在一些壁垒与痛点亟待解决:
加快完善规则,统一立法规范。各地法院已发布的预重整相关规则超过85部,但区域化差异明显,影响司法实践的一致性和规范性。因此,亟须在立法与规则进行统一。
设置合理期限,发挥预重整实效。2021—2023年期间,上市公司预重整平均耗时约6个月,短则6天(*厂罢京蓝),长则17个月(*厂罢尤夫),部分案件预重整延期达15次之多(厂罢西发),严重干扰外界对预重整的预期,因此,建议在期限设置上进行规范化,制定明确的限制或指引。
完善制度保障,提供必要程序工具。困境公司往往面临高额财务成本、财产受限及债权人争抢有效资产的局面。如果预重整程序无法提供一定程度或条件下的必要保护效力,极易使债务人的挽救时机转瞬即逝,使破产重整的拯救作用受到严重削弱,因此建议考虑在预重整程序中赋予相应的制度性保障举措。
张尧是汉坤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他的联系方式是电话+86 21 6080 0386以及电邮yao.zhang@hankunlaw.com
王翔是汉坤律师事务所律师。他的联系方式是电话+86 21 6080 0520以及电邮xiang.wang@hankunlaw.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