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指承包人对于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在破产程序中,建设工程价款系重要且数额较大的债权,其优先受偿权与其他债权之间的优先顺序一直是社会关注热点。本文将分别梳理以下四种债权与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清偿顺位。
购房者期待权
如果说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确立初衷是保障广大农民工的利益,那么购房者期待权实际上就是对消费性购房者居住权利的保护。依照2002年最高院《对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消费者交付全部或大部分购房款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虽然该批复在《民法典》实施后已被废止,但最高院《对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对于消费性购房者优先保护的态度仍未改变。具体来说,在满足以下叁个条件时,购房者基于商品房买卖合同所享有的权利仍优先于承包人所享有的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
- 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
- 所购商品房系用于居住且买受人名下无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屋;以及
- 已支付的价款超过合同约定总价款的50%。
破产费用、共益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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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破产法》第四十一条,破产费用包括:
- 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
- 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以及
- 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共益债务是指在破产程序中为全体债权人的利益而产生的债务,包括:
(1)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
(2)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
(3)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
(4)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
(5)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以及
(6)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在清偿顺序上,破产费用和共益债权都优先于普通债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对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叁条,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在担保物权消灭或者实现担保物权后的剩余部分,在破产程序中可用以清偿破产费用、共益债务和其他破产债权。由于担保债权就担保物优先于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受偿,而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优先位阶高于担保债权,因此,破产费用及共益债权亦应劣后于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
职工债权
根据《破产法》第一百一十叁条,职工债权主要指:(1)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2)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结合最高院对于(2013)民二他字第22号案的答复,职工对债务人享有的与业绩挂钩的绩效工资、奖金等债权,应被视为普通债权,在破产程序中不应作为优先债权予以清偿。由于《破产法》第一百一十叁条明确了破产财产在清偿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后优先清偿职工债权,按照该清偿顺位,职工债权亦应劣后于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
税收债权
《破产法》第一百一十叁条规定,税收债权劣后于职工债权清偿。《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五条则提出,税收债权优先于无担保债权,且在特定条件下应优先于有担保物权进行清偿。由于职工债权属于无担保债权,两部法规对于清偿顺序的规定存在冲突。
2020年3月1日,《国家税务总局对于税收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生效,有效解决了上述争议。该公告明确,公司所欠税款、滞纳金、因特别纳税调整产生的利息,税务机关将按照公司《破产法》相关规定进行申报,其中公司所欠的滞纳金、因特别纳税调整产生的利息按照普通破产债权申报。因此,在破产程序中税收债权将根据《破产法》所规定的顺序进行清偿,优先于职工债权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亦优先于税收债权。
结语
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在破产程序中的清偿顺位问题,直接关系到承包人、购房者、抵押权人、劳动者等多方利益。通过上述梳理,我们可以明确,在破产财产的分配中,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通常优先于抵押债权、破产费用、共益债务、职工债权和税收债权,并在特定条件下劣后于购房者期待权。这一优先权的确立,不仅保障了承包人的合法权益,也有助于维护建筑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刘知瑜是汇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她的联系方式是电话+86 21 5237 0950以及电邮zhiyu.liu@huiyelaw.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