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掌握着大量非公开信息,这既是竞争优势,也潜藏着巨大的法律风险。不当利用信息优势,例如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将面临严厉的法律制裁,包括巨额罚款、公司破产甚至刑事处罚。本文将探讨这些风险的具体表现形式及潜在后果,并提出立体化应对建议。
行政处罚及刑事追诉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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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信披风险。在利好信息发布阶段,如果公司发布的信息内容不真实或存在夸大成分,或者在发布时间、节奏上有故意引导行为,如拆分披露、延迟披露或有选择性地披露等,都有可能构成违规披露信息。该风险还常见于股东增持或减持股票的情形,即有关人员可能会趁利好消息公布前后大规模买卖相关股票,却不履行披露义务。
内幕交易风险。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范围并不限于上市公司的高层管理人员和大股东,但最常见的是上述人员。知情人员若利用尚未公开、对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提前买入或卖出股票,则可能涉嫌内幕交易,情节严重者可能涉刑。
操纵证券、期货市场风险。具体指通过制造虚假供求关系破坏市场定价功能、误导投资者决策的行为,可能引发证券、期货交易市场系统性崩溃。操纵的方式繁复多样,其中不乏“信息型”操纵,即利用信息优势进行交易。如果是单纯的买卖行为,可能只涉嫌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如果是前述的内幕交易行为,涉及利用信息优势拉高股价后进行交易,则可能涉嫌内幕交易罪和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数罪并罚。
民事赔偿风险
政策层面。新《证券法》对证券违法行为的民事赔偿范围显着扩大,特别增加了“投资者保护”章节,将民事赔偿的法定情形扩展至市场操纵、内幕交易等多种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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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对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新“国九条”)进一步拓宽了投资者民事赔偿的途径,推动建立起一个综合行政、刑事、民事责任追究的体系。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对于加强上市公司监管的意见(试行)》和《对于严格执行退市制度的意见》也强调加大证券代表人诉讼适用力度,综合运用先行赔付、诉讼支持、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等多种投资者赔偿和救济机制。
实践层面。近年来证券交易市场相关的民事赔偿案例显着增长,其中部分原因在于过去法律法规和政策的保护多集中于信息披露方面,投资者民事索赔的范围有限,而更主要的原因在于证券市场监管的逐步加强和投资者权益保护制度的持续完善。
尤其是《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出台后,对于投资者主张上市公司侵权的因果关系认定、损失认定等方面都有了更为细化的、可操作的规定,现有的操纵市场类的民事纠纷也都以此规定作为参照。
危机处理
新“国九条”的政策框架采取了更为全面的立体化策略对上市公司及其关键人员进行追责。今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财务造假典型案例,以及8月最高人民检察院经济犯罪检察厅印发的《对于办理财务造假犯罪案件有关问题的解答》(以下简称“《解答》”),均强调民事行政刑事手段并重,形成立体追责体系。相对应地,上市公司也应当以“行、民、刑”立体化视角进行危机应对。
行政角度。一方面,上市公司应充分梳理有关事实,全面认识风险,积极配合调查;另一方面,公司应充分行使陈述申辩权,对相关证券交易行为的合法性及合理性进行充分释明及举证,消除证券监管部门对交易行为的误解。目前大部分证券犯罪的案件均由证监会处罚后移送公安机关,而移送后的证据转化问题在实务中并没有显着的差异,因此需要充分重视行政调查阶段。
民事角度。随着投资者维权途径逐步畅通化、多元化,投资者索赔风险可能持续发生于证券违法违规行为被发现后的任一时点——既可能是行为性质被证券监管部门、司法机关认定之前,也可能是之后。
最高检的《解答》认为刑事案件在认定“直接经济损失”时可以参照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生效判决。尽管该意见在刑事案件与民事案件证明标准不同的维度上不能完全让人信服,但是司法机关大概率会参照适用。因此,建议上市公司提前综合评估潜在民事赔偿风险,结合可能同时产生的行政、刑事法律风险,综合考量并合理制定民事争议解决方案。
刑事角度。刑事案件多由证监会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同时也不乏未经行政处罚即被公安机关立案的情形。在后一种情况下,虽然行政处罚前置的规定现已取消,但公安机关大多仍会将案件反向移送至证券监管部门先行调查。不论是何种情形,均建议在危机发生之后尽早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
星来律师事务所主任王珺、律师汪晨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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