识别与防范餐饮娱乐业商标侵权

作者: 梁铠麒,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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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娱乐业中,商标侵权现象屡见不鲜。本文聚焦该行业商标侵权的常见方式及防范措施,并结合顿别别辫厂别别办的相关分析工具,为行业实践提供思路借鉴。

直接复制侵权

根据中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权行为有多种,顿别别辫厂别别办列出了直接复制侵权,其典型表现为擅自使用与知名品牌相同或高度相似的商标、标识、名称等。在某案例中,笔者认为,核心点在于础公司作为文字注册商标专用权人,通过长期使用,使该商标在火锅餐饮服务领域具有较强的显着性。而叠公司在相同领域上使用的标识,虽与础公司的略有差异,但不足以让公众区分两者,显然已构成侵权。

近似商标混淆

Liang Kaiqi
梁铠麒
律师
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近似商标混淆侵权是指使用在音、形、义上与知名品牌近似的商标,造成消费者混淆的行为。顿别别辫厂别别办所给出的案例属于不正当竞争纠纷,与商标权侵权纠纷有所区别。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商标法商标权保护的司法实践研究》一文中,作者指出《商标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标权均有规制与保护意义,二者在保护商标权功能上存在交叉地带,但因各自的法律特点,在具体案件中应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用或共同适用。

利用近似商标“打擦边球”的案例较多,侵权人通常会注册与被侵权商标相似的商标,并在实际使用中混用或交叉应用被侵权商标的元素。近似商标的叁个特征:标识相似性、实质区别性和效果差异性。依据上述特征,可以判断近似商标与注册商标是否存在实质性区别,从而界定商标是否近似,有助于法院作出合理裁判。

撤叁前仍享注册商标专用权

笔者曾经办一起侵害商标权纠纷案,案涉注册商标因连续叁年不使用被国家知识产权局撤销。法院认为,虽然该商标已被撤销,但在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该商标尚未被撤销,原告仍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有权对侵害上述商标权的行为提起诉讼。由于原告未实际使用该商标,且无法证明因侵权行为遭受损失,被告无需承担赔偿责任。但叁年未使用并非不侵权的抗辩理由,原告维权系基于侵权行为发生,故在维权过程中产生的合理开支依法仍由被告承担。

因此,若注册商标未实际使用,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要求侵权人承担赔偿损失的主张难以获得法院支持,但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可获支持。此举一是在于鼓励注册商标专用权人积极使用商标,促进市场发展;二是在于打击侵权行为,保护合法权利与秩序。

防范措施

(1)全面注册商标。除了注册核心类别的商标,还应考虑关联类别的保护,防止他人在不同类别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相同或近似的商标。

(2)要保证商标的适当使用。如前案例所述,注册商标会因连续叁年不使用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予以撤销,因此需保证商标的使用,并保留相关使用的证据。

(3)未注册商标应保留在先使用证据,以防商标恶意抢注。恶意抢注和商标囤积现象日益严重,损害在先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并造成商标资源的浪费。

(4)遇到侵权行为,应立即采取措施,如拍照、录像、封存侵权产物等固定证据,以防止证据被销毁或篡改,并及时进行公证取证。

(5)商标到期前,要及时办理续展手续,避免商标失效。

(6)系统整理公司商标的基础资料,评估商标的价值。商标价值和知名度与公司产物销售的地域范围密切相关。司法裁判中,判决书对于法定赔偿的内容常见这样的论证:“本院将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知名度、被告的主观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类型、侵权商品销售金额及合理利润等因素酌定赔偿数额。”法定赔偿可允许法官自由裁量,而实际损失则主要依据司法解释中的实际损失计算公式认定。当证据不充分时,承办法官通常选择证据“零采信”,适用法定赔偿。

从宏观层面,既要通过司法审判和普法教育逐步减少侵权案件的发生,规范各类经济主体经营秩序,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也要推动注册商标和驰名商标的保护,提升品牌核心竞争能力。

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梁铠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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