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个人经商通常以“户”的形式存在,中国对个体户的定义也与其他国家不同。本期专栏介绍“户”作为个人经商的载体形式的发展,分析对比中国的两种个体户,并分析相关概念在未来是否继续适用,以及中国会否对这两种户的制度进行改革。
什么是个体户?
在大部分司法管辖区,个体户有叁个核心特点。首先,个体户只有一个投资人,且这个唯一的投资人必须是自然人,这与大部分商业组织——如合伙公司——不同,这些组织要求多个投资人。第二,个体户的经营高度集中在单一个单元上,通常由个体户直接运营。第叁,个体户的组织成立依赖于这个自然人,其组织没有完全独立于个体户的法律人格。投资者或个体户承担无限责任。
因此,如果生意关停、破产,或者债权人追债,债权人可以穿透组织,要求个体户个人承担责任。个人是“个体户”概念的核心。
中国的个体户
中国有两种“户”: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前者是现在城镇主要的个体户法律形式,而后者主要是在农村经商的农民。
语言学家在“家”的概念范围内解释“户”的含义。“户”原指房子里的门,而门是房子的一个功能部分,因此,“户”这个字也用来形容家庭经营生意或务农的各种方式。换言之,“户”用来指代家庭这个运营主体。
这两种“户”是在1978年的改革开放政策后形成的,在1986年出台的《民法通则》中,这两种经商形式首次明确被赋予法律定义。不过,尽管“户”等同于经营“户”的自然人,“户”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参与民商事活动,可独立起诉和应诉,这是中国法律的一个独特之处。
“户”的演变可分为两个阶段。从1949年到1978年,由于当时国家把重心放在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的发展上,不重视个体经济,“户”的发展大大受限。
此阶段的某些时间点,个体经济被完全禁止。比如,《1975年宪法》第五条直接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生产资料所有制现阶段主要有两种: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和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1954年宪法》规定的“个体劳动者”不再受到认可。
在第二个阶段,即1978年后,个体经济复苏。《1982年宪法》规定:“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城乡劳动者个体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之后,在1986年,《民法通则》正式承认“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针对这两种个体户的详细规定则在2011年出台。
两种“户”的比较
这两种户至少存在四个方面的差别。
- 农村承包经营户通常由一个家庭集体经营管理,而个体工商户通常由个人经营管理。
- 农村承包经营户更依赖土地,因为他们的业务是农业活动。
- 农村承包经营户的成员必须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有农村户口。根据户籍登记制度的规定,城市居民不能成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
- 个体工商户必须登记,受市场监督管理局监管。相反,农村承包经营户没有强制登记程序。
“户”是否还适用?
在中国的经济发展中,国有经济占主导地位。户这个概念的价值在于强调个体经商中的家庭属性,避免与私人公司相关的一些敏感问题,尤其是对于剥削劳工的担忧。
除了政策方面的考虑,户的概念也与中国的家户经济一脉相承。在家户经济中,经营户的各个自然人和户的目的之间有紧密的联系,而户的目的不只是追求利润,它是一种生计手段。比如,个体工商户往往集中在修理、服务、餐饮和手工业行业。大部分个体工商户的规模小,家庭即可满足经营所需的基本人力资源。
农村承包经营户则与传统习俗有关。农村家庭成员集体务农一直以来符合中国的特殊国情,也是农村地区的传统文化习俗。
未来改革?
有几个因素表明,今后可能会对这种户的制度作出改革:
- 互联网技术促使这两种户的经营方式从集体经营转向个人经营。
- 未登记个体户的法律地位依然存在不确定性。
- 家庭和户之间的法律界限通常很模糊,对出现问题或纠纷的情况下法律的适用造成不确定性。
举个例子,《民法典》第五十六条和第五十七条规定了这两种户的债务承担方式。第五十六条规定“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
第五十七条规定“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以从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的农户财产承担;事实上由农户部分成员经营的,以该部分成员的财产承担。”
这两条规定中提及了几个概念,包括家庭、个人和成员,但并没有对这些概念作定义。在户或家庭的语境下,如何使用这些法律概念,以及界限在哪里,并没有清晰的规定。
总而言之,中国这种将个体经商定义为“户”的集体概念的制度有别于其他司法管辖区,不过这背后有更深层次的考量。尤其是,户的概念是商业体系中非常重要的一个支柱,有利于推动个体经济的发展。
本期专栏文章借鉴了笔者和武汉大学法学院张阳博士的研究论文。

葛安德曾在上海以外国律师的身份执业(1996-2006),而后回到母校澳大利亚墨尔本法学院从事法律教学和研究工作。葛安德现在是墨尔本商业法中心公司法与金融监管研究项目联合副主任兼亚洲法律中心荣誉副主任(商业法)。葛安德亦曾在澳大利亚国内外多家组织、监管机构和政府部门担任顾问。于2020年至2024年,他担任澳大利亚法律改革委员会的特别顾问兼代理总法律顾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