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律师而言,理解责任划分的情形,以及比例责任的适用法律会带来什么影响,包括其是否适用于交易或争议解决所在的领域,其重要性不言而喻。在律所与客户签订的委托协议中,通常就会有提及比例责任的条款。
本期专栏讨论比例责任这一概念,以及普通法系法域对于比例责任的成文法和中国内地的相关规定。
普通法系对于责任的规定
比例责任制的立法对共同责任和连带责任制的适用产生了重大影响,亦可以说形成了干扰。“共同责任”“单独责任”和“连带责任”是叁个常见的概念,它们究竟有何区别?
一个关键差异点是导致承担责任的义务是分开的还是相同的。单独责任指两个或多个义务人(即对另一方负有义务的当事人)分别对另一方单独负有义务,且每个义务人仅在其义务范围内承担责任的情形。因此,如果其中一个义务人无法履行其义务,其他义务人不承担责任。
银团贷款就是适用单独责任制的典型例子。每一位贷款人只负责出贷其同意的金额,如果某位贷款人无法放贷,其他贷款人没有责任承担这部份贷款。
共同责任制则相反,由两个或多个人对对手方负有相同的义务。每一位义务人都对义务的履行承担全部责任。如果其中一个义务人承担了全部责任,可要求其他义务人分摊责任。
合伙公司中合伙人对债务和公司合同义务的分摊就属共同责任。其不属于连带责任的原因是,当一个合伙人代表合伙公司签署合同时,合同被视为对合伙人整体有约束力,而非单独对每个合伙人有约束力。这个概念基于代理法的原则,在英国首次颁布合伙公司法之前就已获普通法承认。
但是,如果某位合伙人在合伙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过程中有侵权行为,合伙人对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因为这类责任基于一般法,与合同无关。
《商法》此前也讨论过“共同责任”与“连带责任”的区别,可参阅《商法》第4辑第4期文章《连带的概念》和第4辑第6期文章《合伙公司》。
如何区分共同责任和连带责任?传统来说,共同责任有两个有别于连带责任的重要特征:
- 在共同责任制下,所有义务人都应当被起诉(即他们是共同当事人),而受益于这项义务的当事人(如债权人)只有一次起诉的机会。如果债权人只起诉了部分而非全部义务人,将无法再对其他义务人采取后续行动。在合伙公司中,原告通常起诉合伙公司,这种情形视为所有合伙人被诉;以及
- 如果债权人免除其中某个义务人的义务,除非该债权人明确保留行使其对其他义务人的权利,否则其他义务人的责任亦被免除。
连带责任由单独责任和共同责任组成。这就意味着,债权人可以针对一个或多个义务人采取措施。如果债权人没有从某个义务人处收到全部款项,可对其他义务人采取措施。当然,被起诉的义务人可申请追加其他义务人作为当事人,法庭也可命令追加其他义务人为当事人。
共同责任可由合同和侵权引起,也可以是法定。担保就是一种基于合同的责任。一份担保协议可以引起两个或多个担保人的连带责任。如果多位担保人为不同的债务或同一个债务中的不同比例作担保,也可能引起单独责任。
举个侵权责任的例子,如果受托人侵权,那么受托人和委托人负共同责任。如果雇员侵权,同样,雇员和雇主负共同责任。当然,雇员常常享有向雇主索求赔偿金的权利。
与侵权引起的连带责任最相关的是过失案件。比如,当两位专业顾问对一个客户负有注意义务,而顾问违反注意义务时,就属于此类情形。
立法背后的政策动机
比例责任制立法背后的政策动机是,损失赔偿责任应当由每位过错方按各自对损失的责任大小按比例分摊,每位过错方的责任应限于其对应的金额。这一立法影响了共同责任和连带责任的适用。
在澳大利亚,最早在上世纪90年代初就有人呼吁比例责任立法,这源于一些专业人士对其责任程度,以及对保险费用的影响表示担忧。审计师面临的问题尤其尖锐,因为他们很可能成为过失索赔的对象,被起诉要求赔偿所有损害,即使他们仅承担较小的责任。在各方呼吁下,1994年,联邦政府和新南威尔士州政府启动立法调查。
最终的问题在于,该由谁来承担一个无力偿还债务的过错方或难以追踪的过错方的风险?原告还是“口袋更深”的被告?比例责任法背后的论点是,在出现财务损失或财产损害的情况下,这个风险应当由原告承担。
应注意的是,在澳大利亚,人身伤害引起的索赔不在比例责任法范围内,因为这对遭受人身伤害的原告不公平。
有人认为,责任立法鼓励纠纷当事人尽早和解,因为如果保险公司知道他们只负责一定比例的损害赔偿金,他们会更愿意承认责任并和解。
当然,市场上也存在反对比例责任制的声音。有人指出原告在决定起诉被告的策略时灵活性较低;另有人说,原告需花费时间和金钱来厘清比例责任制会如何影响他们针对被告的索赔。
澳大利亚的比例责任法在2001年生效。维多利亚州《侵权法》下的相关法律规定如下:
24AI. 针对可分摊索赔的比例责任
在索赔可分摊的诉讼中——
(a) 如果被告是与该索赔相关的共同过错方,则其赔偿责任仅限于法院认为公正的、反映所索赔损失或损害赔偿比例的金额,该比例应考虑被告对该损失或损害赔偿的责任程度;和
(b) 法庭判处被告所承担的赔偿责任不得超过前款判定的比例金额。
24AJ. 不得要求被告分摊赔偿金
尽管第四部分有相反的规定,法庭已根据本部分规定对作为共同过错方的被告作出对于可分摊索赔的判决的——
(a) 被告不得被要求分摊向同一诉讼中另一共同过错方追回的或可向该另一共同过错方追回的对于可分摊索赔的损害赔偿金;和
(b) 被告不得被要求向任何此类过错方赔偿。
相比之下,英国《民事责任分摊法》(1978)规定,有共同过错方的,原告可以按连带责任要求任一个过错方承担全部损害赔偿金,该过错方可要求其他过错方分摊责任。英国没有比例责任法。在Barker v Corus (UK)(前身 Saint Gobain Pipelines)(2006)一案中,上议院就多个石棉案提出比例损害赔偿的概念。但英国随后颁布法律规定雇主在此类情形下承担连带责任,遏制了比例责任立法的趋势。
专业顾问(如律师)的责任
前文提到,律所通常在客户委托协议中加入比例责任条款。在有比例责任立法的司法管辖区,这一规定显得多此一举(至少在本国情景中)。但在跨境提供服务的情形下,即使提供服务所在的司法管辖区有比例制,仍有必要在协议中加入比例责任规定,避免相关风险和不确定性。此类条款可如下文拟定:
我们对贵司应承担的与服务相关的责任(如有)限于双方约定的贵司遭受的损失(包括利息和成本)的比例,或者法庭判定的由我们分担的损失比例。确定上述比例时,应考虑我们对于损失的责任程度以及贵司和任何第叁方对损失的分担责任。
在某些情况下,条款会明确规定,在确定任何第叁方责任的存在和程度时,不会考虑任何限定了第叁方应付损害赔偿金金额的协议,或者可向第叁方追偿的金额是否有或可能有缺口。
另外,尤其在比例责任条款可能达不到效果的情形下,责任上限的规定也非常重要(对于责任上限的讨论,可参阅《商法》第5辑第5期文章《责任上限》)。
中国内地的法律规定
中国《民法典》有对于侵权案件责任分担的规定。
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
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
第一千一百七十一条
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
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叁条
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规定了比例责任。第一千一百七十叁条规定了共同过错的情况。
2024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对于适用&濒迟;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驳迟;侵权责任编的解释(一)》。尽管解释没有特别提到比例责任,但对许多相关概念予以澄清。

葛安德曾在上海以外国律师的身份执业(1996-2006),而后回到母校澳大利亚墨尔本法学院从事法律教学和研究工作。葛安德现在是墨尔本商业法中心公司法与金融监管研究项目联合副主任兼亚洲法律中心荣誉副主任(商业法)。葛安德亦曾在澳大利亚国内外多家组织、监管机构和政府部门担任顾问。于2020年至2024年,他担任澳大利亚法律改革委员会的特别顾问兼代理总法律顾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