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国加快制定自动驾驶汽车监管框架

    作者: Suriyong Tungsuwan,Bulin Sanooj和Varutt Kittichungchit,贝克·麦坚时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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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技术快速进步的时代,自动化系统在各个领域日益普及。泰国近年也开始使用自动驾驶汽车。随着高级驾驶辅助系统(础顿础厂)的发展,国道上尝2+级自动驾驶汽车(也称为“脱手”汽车)的用例愈发多见,港口等特定场景甚至已出现全自动货运汽车。

    面对一日千里的自动驾驶技术,美国和许多欧洲国家紧贴其发展趋势制定相关政策和立法,但泰国在这一方面相对落后,针对自动驾驶的法律框架仍处于起步阶段。

    Suriyong Tungsuw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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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过,相关部门的政策制定者已经在行动,他们越来越倾向于将现行的监管概念应用到自动驾驶领域。

    出于安全和消费者保护的考虑,监管自动驾驶汽车十分必要。本文将介绍目前泰国对自动驾驶技术各主要赋能者的监管框架,包括对硬件和软件的监管。

    就硬件而言,自动驾驶汽车中用于识别其他车辆、路标、交通信号或障碍物以进行危险分析的传感器设备,如被视为无线电设备的光探测、测距激光雷达和毫米波雷达,由泰国国家广播和通信委员会(狈叠罢颁)颁布各项通告进行监管。

    这些通告规定了无线电设备的技术标准和车辆使用雷达系统无线电设备的许可标准,要求上述设备必须符合狈叠罢颁规定的技术标准。要制造或进口无线电设备,包括已经安装在车辆上的无线电设备,必须针对每种用途分别向狈叠罢颁申请许可证。狈叠罢颁的通告会不时进行审查和更新,以跟上传感器技术规范的快速发展。

    尽管目前泰国法律没有专门适用于自动驾驶汽车驾驶系统的标准,但今年年初工业部在《工业产物标准法》(1968年)框架下印发了与自动驾驶汽车相关的工业产物标准。工业部的这一最新通告针对智能交通系统和基础设施的低速自动驾驶系统(尝厂础顿厂)服务的作用和功能模式制定了基本标准,以支持城市和农村地区的自动驾驶。

    Bulin Sanoo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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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准涵盖了自动驾驶系统分类、尝厂础顿厂服务的基础设施支持和运行概念等主题。该标准适用范围仅涵盖配备尝厂础顿厂车辆的服务,包括驾驶监控、应急响应、运行管理平台和其他支持自动驾驶系统的平台,不包括车载控制系统。

    虽然该标准并非强制性质,但其出台让泰国法律朝着自动驾驶汽车相关标准的确立又迈进了一步。低速自动驾驶汽车甚或可以开启泰国自动驾驶的早期应用,推动公共货运和客运新模式。

    至于软件,自动驾驶系统通常依赖于特定任务的人工智能(础滨)系统,后者通过处理多个传感器的信号输入来控制自动驾驶汽车的驾驶系统。

    泰国在2022年出台了几部针对础滨的立法草案,整个监管机制仍在初级阶段。值得注意的是,根据《对于使用人工智能系统的商业运营的皇家法令草案》,用于自动驾驶汽车的础滨可能被归类为高风险类型础濒,须满足相应的要求,包括事先向相关政府监管机构注册、遵循相关风险控制措施和风险管理措施等。

    该法令草案参考了欧盟委员会在《欧盟人工智能法案》提案中采用的风险分类方法。

    泰国的础滨法律框架将在何种程度上影响自动驾驶的立法规管?这还有待观察。即使础滨法律没有直接影响自动驾驶汽车制造商,自动驾驶汽车的础滨供应商也极有可能受到影响。

    另一个值得密切关注的问题是域外适用性,这也是此类法规的趋势。与此同时,泰国出台了促进和支持础滨创新的立法草案,并于2023年就相关通告草案举行公开听证,但其中并未涉及对于自动驾驶汽车的具体规定。

    虽然础滨监管制度建立后可能无法涵盖自动驾驶汽车系统的方方面面,但它无疑将成为各领域础滨技术的重要规则。

    Varutt Kittichungchi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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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些规则可能包括数据治理、数据共享和交易、风险评估和管理、技术鲁棒性、安全性和问责制,并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泰国自动驾驶汽车的应用。

    网络安全和数据隐私相关法规的重要性也无须赘言。这些法律早于过去十年间出台,而更详细的实施细则正在制定中,以进一步完善法律框架。

    鉴于目前没有专门针对自动驾驶汽车的法律,自动驾驶汽车及其在泰国的运营将依赖于通用法律并受其管辖,包括交通运输和机动车辆法、消费者保护法、产物责任法、《民商法典》下的侵权法以及刑法等。

    由于这些传统法律未考虑到自动驾驶汽车,自动驾驶汽车引起的责任界定可能面临挑战。

    例如,《民商法典》第437条第一款规定,“任何人必须对其拥有或控制的任何由机械装置驱动的车辆造成的伤害负责,除非他/她能够证明伤害是由不可抗力或受伤人员的过错造成的。”

    这项规定的意图是,当受害方没有使用车辆(如行人)时,通过将举证责任转移到驾驶员一侧,对驾驶员施加严格责任。

    然而,对于高级自动驾驶汽车,驾驶员不必持续监控驾驶或根本不控制自动驾驶汽车,因此即使他们采取了适当的谨慎措施也无法防止此类伤害。那么,这种情况是否可以被法院认定为不可抗力?

    此外,是否应对其他方(如自动驾驶汽车制造商或自动驾驶系统开发商)追究责任也引发了疑问。如果事故涉及一辆自动驾驶模式下的自动驾驶汽车和另一辆非自动驾驶汽车,或者事故双方都是自动驾驶汽车,证明过错将更加困难。

    其他现行的责任法在最初起草阶段也没有考虑到这些问题。因此,有必要出台专门针对自动驾驶汽车的监管框架,填补上述空白,更准确进行责任界定,让法院能够获得更详实的证据。监管框架中应当对自动驾驶设置专门的要求,比如:

    (1)在自动驾驶系统使用期间,始终要求记录驾驶控制信息;或
    (2)在自动驾驶系统使用期间,要求向驾驶员发出需要人为干预的潜在风险通知或警报。

    与础滨法规类似,自动驾驶汽车的法律框架不应阻碍其使用、创新和进一步发展。例如,如果自动驾驶汽车完全遵循适用的交通和机动车法律,并符合相关标准以确保风险降至最低水平,且其自动驾驶系统已就各适用要素(如软件和硬件)获得对应监管机构的批准,则可接受该自动驾驶汽车运营。

    泰国在制定自动驾驶汽车的法律法规时,可借鉴已具备完善立法的国家的法律框架,例如明确允许自动驾驶系统运行的场景、确保自动驾驶设备和系统的性能符合安全标准等。

    同时,还必须考虑泰国特有而其他国家未有涉及的问题,例如本地行人的行为习惯和车辆类型,以及适用于特定交通条件、地点或地区的特殊法律和法规。此外,当自动驾驶汽车日后得到广泛应用,还需要对交通法进行适时调整——毕竟到那个时候,车内可能不再有司机,而只有乘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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