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颁布破产法司法解释

0
782
Whatsapp
Copy link

最高人民法院《对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下称《破产法司法解释》)已于2011年9月26日起正式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破产法》施行以来,各级人民法院对于申请人提出的公司破产申请是否应当给予立案,处理方法不尽相同。针对由此带来的问题,《破产法司法解释》做出了相关规定。

认定公司破产原因的条件

根据《破产法司法解释》,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法院应认定具备破产原因:(1)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2)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相关当事人以对债务人的债务负有连带责任的人未丧失清偿能力为由,主张债务人不具备破产原因的,人民法院应不予支持。

判断不能清偿债务的标准

根据《破产法司法解释》,债务人同时存在以下情形的,法院应认定其不能清偿到期债务:(1)债权债务关系依法成立;(2)债务履行期限已经届满;(3)债务人未完全清偿债务。

《破产法司法解释》确认债务人的资产负债表,或者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可以作为认定其资不抵债的证据。

另外,《破产法司法解释》明确,即便在债务人账面资产大于负债,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债务人仍然将被法院认定其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1. 因资金严重不足或者财产不能变现等原因,无法清偿债务;
  2. 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人员负责管理财产,无法清偿债务;
  3. 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债务;
  4. 长期亏损且经营扭亏困难,无法清偿债务;
  5. 导致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的其他情形。

破产申请的举证责任

根据《破产法司法解释》,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时,除需提交自身债权依法存在的证据及破产申请外,仅需举证证明债务人存在未清偿到期债务的有关事实即可。受理破产申请后,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债务人依法提交其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财务会计报告等有关材料,债务人拒不提交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债务人的直接责任人员采取罚款等强制措施。

加强上级人民法院的监督

《破产法司法解释》规定,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人民法院未接收其申请,或者未按《破产法司法解释》第七条执行的,申请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上一级人民法院接到破产申请后,应当责令下级法院依法审查并及时作出是否受理的裁定;下级法院仍不作出是否受理裁定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可以作出裁定。上一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可以同时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该案件。

《商法摘要》由海问律师事务所协助提供,内容仅供参考之用。读者如欲开展与本栏内容相关之工作,须寻求专业法律意见。海问律师事务所联系方式:产补辞肠丑别苍蔼丑补颈飞别苍-濒补飞.肠辞尘。

Whatsapp
Copy lin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