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法实务前沿:债务重组、个人破产和跨境重整

作者: 乃菲莎·尼合买提,中伦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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着中国破产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破产程序已从早期被债务人恐惧、被债权人排斥,逐渐变成各方主动运用债务清理与公司拯救工具。本文围绕破产实务中的核心问题,结合最新司法实践,深入分析破产法在解决实际问题中的路径与挑战。

问:从“执转破”到主动重整,法院如何平衡公司拯救与防范逃废债?

答:在公司债务危机爆发初期,债务人往往对破产程序持恐惧态度,担忧丧失经营控制权或面临清算风险,而债权人则倾向于通过个体执行程序优先受偿。如观致汽车的破产重整申请案,使得理论和实务界愈发重视“执行”与“破产”程序衔接的时间差问题。申请执行的债权人不愿意受到破产重整集体决策的限制,更希望通过执行程序完成债务清偿,因此可能对重整受理提出异议,甚至阻挠重整程序推进。

Nafisa Nihmat, Zhong Lun Law Firm
乃菲莎·尼合买提
权益合伙人
中伦律师事务所
电话: +86 21 6061 3177
电子信箱:
naifeisha@zhonglun.com

此外,“庭外重组—预重整—正式破产重整”已成为上市公司化解债务危机的核心路径,相比于传统路径有效压缩了程序周期,大幅提升了重整成功率。例如,厂罢德奥案件中,预重整管理人制定了转入正式重整后可以直接沿用的资产评估和债权确认方案,避免了重复评估和资产价值缩水;飞马国际案中,通过在预重整程序中与中国证监会等部门沟通,加快重整前置审批程序,同时引入重整投资人,解决了违规担保问题。

主动申请破产的趋势也对法院和债权人识别“逃废债”和“虚假破产”提出了更高要求,最高法更是对“假破产真逃债”现象严厉打击。法院在审理破产案件时,从早期的关注单一资产处置,转向关注整体程序的合法性,特别是对关联公司实质合并破产的审慎适用,防止债务人通过关联交易转移资产。

问:个人破产制度试点推进中,如何平衡债务人的再生与债权人的维权?

答:个人破产制度是完善市场经济退出机制的关键一环,近年来在深圳、厦门及浙江等地进行了试点实践探索。深圳作为首批试点,坚持“重整和解优先”的导向,鼓励债务人通过持续经营或劳动收入清偿债务,而非简单的免责清算。截至2023年底,深圳中院共裁定受理个人破产案件227件,其中重整程序占比高达95%,清算程序仅占3%。2024年,深圳新收个人破产清算、重整、和解申请案件合计426件,延续高比例重整的趋势。厦门于2025年11月施行《厦门经济特区个人破产保护条例》,浙江则探索了“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模式。

在此基础上,《公司破产法》征求意见稿中首次将公司家和小微公司的拯救纳入视野,这实际上承认了个人破产与公司破产的联动性。在大型公司重整案中,公司债务往往与公司家个人债务高度混同,如果仅解决公司债务,那么公司家难以“东山再起”。

因此,《公司破产法》征求意见稿的折中处理方式——即在有限范围内承认个人破产效力,是化解这一困境的有益尝试。实务中也有个人债务化解和公司破产的联动案例,如苏宁系公司重整案中,张近东及其配偶承诺将其全部个人资产注入信托计划,债权人暂停对其个人担保责任的追索。

个人破产制度的核心在于“诚信”,债务人积极履行重整计划至关重要。个人破产需经历严格的考察期,破产人消费行为受到严格限制,必须诚实申报财产并积极履行偿债义务。金融机构等债权人对于个人破产制度普遍存在“逃废债”的顾虑,若债务人隐瞒财产或恶意转移资产,不仅损害债权人利益,更会动摇制度根基。

因此,目前的立法采取了相对保守和审慎的态度。一方面,通过免责机制给予诚实债务人重生机会;另一方面,通过严格的资格审查和监督机制(如管理人调查、债权人会议质询)来防范道德风险。

问:在跨境重整架构下,跨境司法协助面临哪些实务难题与突破?

答:随着中国公司“走出去”和离岸架构的普及,涉多法域的跨境破产重整案件日益增多。在复杂的跨境架构中,资产往往分散在不同法域。如在恒大案例中,许家印即通过CEG Holdings (BVI)持有恒大物业股权。

近年来,上海等地法院在承认与执行境外破产裁决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为跨境重整提供了宝贵的司法实践样本。在一系列香港清盘人申请接管境内资产案例中,法院依据《公司破产法》及相关互惠原则,逐步放宽对境外破产程序的认可。

厦门中院的实践同样具有标杆意义。在涉及壳氏环保科技集团等案件中,厦门中院裁定认可了香港破产程序和清盘人身份。值得注意的是,即使承认境外程序,在具体执行资产和处置权利上,内地法院仍需综合考虑境内债权人利益、资产性质及社会稳定等因素,因此可能会提出单独的执行意见。

跨境重整的融合趋势对债务债权人皆是利好。对债务人而言,统一的破产程序避免了资产在多地被分散处置,有利于重整计划的制定与执行;对债权人而言,跨境司法协助提高了资产回收效率,降低了因信息不对称带来的风险。

然而,跨境重整也面临逃废债风险的新挑战。例如,债务人可能利用叠痴滨架构的保密性或内港法律制度的差异,在跨境程序中隐匿资产或选择性清偿。厦门中院的案例表明,法院“承认+审查”的模式,可以为跨境重整的债权人提供坚实的司法屏障。


乃菲莎·尼合买提中伦律师事务所的权益合伙人。她的联系方式是电话+86 21 6061 3177以及电邮naifeisha@zhonglu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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