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优化公司债券发行融资监管,持续提升债券审核透明度,推动市场高质量发展,上海证券交易所于2025年3月28日发布了《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3号——审核重点关注事项》(下称“《3号指引》”)。
根据《3号指引》并结合观韬律师事务所上海办公室(下称“本所”)承办公司债券发行的实务经验,笔者谨以此文分享上交所公司债券发行业务的法律审查重点事项,以及上交所反馈意见的应对思路。
法律审核重点关注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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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韬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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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3号指引》附件及其中对于需要单独发表法律意见的条款,并结合发行公司债券法律意见书中常见内容,本所律师就《3号指引》中对于公司债券发行法律审核重点关注事项整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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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如有)、高级管理人员、本次发行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及其相关人员是否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被采取强制措施或存在失信情形,或近叁年内被有权机关认定实施行贿犯罪或存在行贿行为;
-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可支配的发行人股权是否存在高比例质押、冻结或发生诉讼仲裁等事项,是否可能造成发行人股权结构不稳定;
- 报告期内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变动频繁或变动人数比例较大,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符合发行人公司章程的任免程序和任职资格;
- 发行人是否存在大额对外担保或互保情形,如存在,需要进一步核查主债权金额、担保范围、担保期限等担保要素;
- 发行人资金是否受到集中归集、统一管理,如存在,需要进一步核查相关资金集中归集、统一管理的详情;
- 发行人在报告期内是否发生过公司债券或其他债务违约、延迟支付本息事实,或存在风险类债券情形,如存在,是否已经整改完毕;及
- 报告期内发行人有无主体信用评级下调的情形。
应对上交所反馈意见
对于股权质押情况的反馈意见。若上交所在反馈意见中对发行人的股权质押情况提出质疑,通常需要补充调查发行人股权质押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质押权人基本情况、主债权基本情况、担保范围、担保期限、触发质押权实现的情形等,并逐项发表意见。
为证明该笔质押对本次债券发行不具有重大不利影响,通常可以要求质权人出具一个书面同意本次债券发行的函件,一并作为答复交易所质疑的补充文件进行披露。
对于关联交易合规情况的反馈意见。若上交所的反馈意见中对发行人关联交易情况的合规性提出质疑,则需要进一步审核该笔关联交易的内部决策程序(如应当回避人员是否回避)、交易价格是否公允等。若发行人该笔关联交易未进行评估的,则应当进行评估并提供评估报告;若审议程序上有瑕疵的,建议重新审议。
对于募集资金用途使用情况的反馈意见。若上交所在反馈意见中对募集资金用途模糊或者变相挪用提出质疑,则可以结合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完善资金用途的细节,如补充具体项目名称、资金使用明细、资金使用进度等。此外,还可以要求发行人对募集资金用途作出承诺,承诺该等用途将符合相关批准文件及公告内容,不会改变公募资金用途等。
对于大额诉讼未决情况的反馈意见。若上交所在反馈意见中对发行人大额未决诉讼对本次发行的影响提出意见,则需要从该未决诉讼的涉案金额、诉讼进程、是否涉及资产被保全等情况进行论证;还可以要求发行人出具说明,就该诉讼或被保全的资产是否会影响其正常经营作出说明。
对于历史处罚影响情况的反馈意见。若上交所在反馈意见中对发行人历史处罚和负面信息对本次发行的影响提出质疑,可以要求发行人提供近叁年重大行政处罚的具体情况,并确认是否存在资不抵债、停业整顿、被列入失信名单、重大税收违法名单等情形。此外,可要求发行人补充整改证明文件、银行转账凭证及行政机关的收据等,从而说明该历史处罚已整改完毕,目前不存在正在进行的行政处罚情况。
鲍蔚骅是观韬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她的联系方式为电话+86 136 8183 1747以及电邮baowh@guantao.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