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促进上海市股权投资公司的发展,2011年5月3日,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海市财政局和上海市地方税务局颁布了新修订的《对于本市股权投资公司工商登记等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于2011年6月3日施行,有效期至2016年6月2日。
出资及股东(合伙人)人数
股权投资公司是指依法设立并以股权投资为主要经营业务的公司。
- 股东、合伙人应以自己的名义出资,即显名出资;
- 注册资本(出资金额)限于货币出资,并应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其中单个自然人股东(合伙人)的出资额应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
- 以有限公司、合伙公司形式成立的,股东、合伙人人数应不多于50人,以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设立的,股东人数应不多于200人。
股权投资管理公司是指受股权投资公司委托,以股权投资管理为主要经营业务的公司。
- 以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500万元;
- 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的,实收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100万元。
- 以信托公司名义出资的,应当在登记时明确该股权的性质,以保障信托财产的风险隔离功能。
工商登记
- 设立形式:从事股权投资和股权投资管理的公司应以合伙或公司的形式设立。
- 公司投资者:投资者可以是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境内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及国外、境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公司名称:股权投资公司和股权投资管理公司名称中的行业可分别表述为“股权投资”和“股权投资管理”,或者“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符合条件的,可以在公司名称中的字号后缀以“一期”、“二期”、“叁期”等字样。
- 经营范围:股权投资公司和股权投资管理公司的经营范围应与其公司名称中的行业描述相一致。
- 经营场所:股权投资公司可以与承担管理责任的股权投资管理公司的经营场所一致。
此外,对于外商股权投资公司,其工商登记等事项还需符合《对于本市外商投资股权投资公司试点工作的实施办法》的特别规定。
税收政策
以合伙公司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公司和股权投资管理公司的生产经营所得及其他所得,由合伙人作为纳税人,按“先分后税”原则分别缴纳所得税。
投资者权益保护
- 股权投资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及时向其股东或合伙人披露年报,其中财务会计报告应由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 为确保合伙人资产安全,采用有限合伙形式的股权投资公司的资产应当由经营托管业务的银行托管。
其他事项
《通知》鼓励股权投资公司组建行业协会,并由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作为相关行业协会的行业业务主管部门。股权投资公司的股权或出资可在上海市产权交易等要素市场进行转让。浦东新区可以参照本通知制订浦东新区促进股权投资公司和股权投资管理公司发展的有关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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