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仲裁法》:仲裁员权力越大,责任越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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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的《仲裁法》于9月12日通过,此次修订在扩大仲裁员程序主导权的同时,也对其职业责任提出了更高要求,以提升中国仲裁的国际竞争力。

新法将于2026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为仲裁员留出了充足的适应与调整时间。深圳国际仲裁院秘书长赵枫指出,这是自1995年仲裁法实施30年后的一次全面修订,对中国国际仲裁的发展产生重大影响。

Zhao Feng, SCIA
赵枫

“新仲裁法赋予了仲裁员对仲裁程序更高程度的主导权。”赵枫说,“权力越大,责任越重,新仲裁法实际上对仲裁员的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

修订后的《仲裁法》共八章96条,较2017年的修改版本新增16条,新加内容强化了仲裁员作为仲裁庭成员所拥有的权力。例如,第六十一条明确仲裁庭有权对虚假仲裁予以驳回;第八十一条规定,在当事人未约定仲裁地、仲裁规则也未明确时,仲裁庭可依便利原则确定仲裁地。

新法还新增了仲裁员的披露义务,要求仲裁员在存在可能影响独立性、公正性之情形下,及时向仲裁机构书面披露。而在仲裁员的资质要求上,第二十二条明确了境内及境外的仲裁员应具有法律、经济贸易、海事海商、科学技术等领域的知识。

新法预计将影响全国逾六万名仲裁员及286家仲裁机构。赵枫建议仲裁员应该尽快熟悉仲裁法的新规定,树立“仲裁员是仲裁程序第一责任人”的意识。

为进一步将中国打造成国际商事仲裁优选地,本次修订扩大了涉外仲裁的法律适用范围。值得关注的是,新法承认了涉外海事临时仲裁,并首次正式引入临时仲裁制度,即由当事人和仲裁员自行决定仲裁程序,而不是由仲裁机构来管理。

根据第七章第八十二条,对于涉外海事纠纷,以及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等地区内设立的公司之间发生的涉外纠纷,当事人可以通过临时仲裁方式解决争议。仲裁庭应自组成之日起叁个工作日内,将当事人名称、仲裁地、仲裁庭组成情况及适用的仲裁规则等信息向仲裁协会备案。

此外,该章还明确支持中国仲裁机构到境外设立业务机构,以及开展仲裁活动,亦对境外仲裁机构在华设立分支机构表示欢迎。

赵枫说,深国仲将抓紧新仲裁法带来的机遇,并将适时修订《深圳国际仲裁院仲裁规则》和《华南(香港)国际仲裁院仲裁规则》。“(深国仲)在继续提高仲裁效率的基础上降低当事人争议解决成本,探索为临时仲裁提供针对性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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