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劳动争议解释9月1日施行,公司有什么要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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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左到右:杨迪志和宋普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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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对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将于今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直接影响各行各业的劳动者和公司的权利义务。

“新司法解释统一了部分劳动争议裁判标准,对劳动者权益保障更全面,对用人单位合规要求更严格,”汇业律师事务所驻上海的合伙人杨迪志说。

该司法解释因涉及社会保险缴纳问题而被称为“社保新规”,其中第十九条明确指出,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自愿放弃社保的约定均属无效,劳动者可以据此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

该条款被解读为“全民强制社保”,这在当前经济承压的环境下,给中小公司带来了经营压力,而引发了广泛讨论。

对此,汉盛律师事务所驻上海高级合伙人兼劳动法专委会主任宋普文指出,这种理解有误:“用人单位应依法缴纳社保的规定并非来源于本次司法解释,《劳动法》等法律法规早有规定。《解释二》也不代表创设了‘全民强制社保’制度,只是通过进一步明确放弃社保声明的无效性,目的是辅助规范公司的劳动用工与社保缴纳。”

杨迪志也指出,如果用人单位事后补缴社保,则有权向劳动者追偿已支付的社保补贴。“如发现漏缴应及时补正,以减少员工解约索赔及工伤赔付等风险,并在补缴后依法行使追偿权,”他说。

除社保问题外,新司法解释也涵盖竞业限制、劳动合同履行等多个方面。其中第十叁条的规定意味着竞业限制范围需与员工实际接触的商业秘密范围严格匹配。杨迪志解释说,若劳动者并未接触商业秘密,例如普通岗位员工,那么相关约定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宋普文建议用人单位对竞业限制实行分级管理。“公司可按岗位涉密等级定制协议。针对核心岗位,应当明确商业秘密的范围、地域或期限;针对普通岗位,则要避免泛化签署,同时留存员工知悉保密内容的书面证据,”他说。

新司法解释第叁条对劳动合同履行中的交叉用工问题作出了明确规范,以回应当前不少从业人员在入职后被要求同时为多家关联公司提供协助所引发的法律问题。

杨迪志说,如劳动者被多家关联公司交替或同时使用,但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法院将根据实际用工行为,包括工作安排、工作时间等,来认定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明确用工主体,及时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通过内部协议厘清关联单位之间的用工责任,”他说。

宋普文则提醒建设工程行业需要关注新司法解释第一条对于“转包”“分包”及挂靠经营中的用工主体责任承担的规定。他说:“公司将业务转包或分包给无资质主体时,承包方或被挂靠单位需直接承担劳动报酬、工伤待遇等责任,且‘等责任’这个兜底条款可能会扩大责任范围。”

因此,他建议公司应当重构外包与关联用工流程。“用人单位须严格核查分包商、挂靠单位资质,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权利义务的分配以及违约责任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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