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就涉及外资公司的股权出资问题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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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部于54日发布《涉及外商投资公司股权出资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520日。

若最终定稿与征求意见稿一致,《管理办法》将允许内资公司、外国投资者及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公司以股权出资的方式新设立外商投资公司。用作出资的股权,可以是在中国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

《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适用于以下叁种情况:以新设公司法人方式设立外商投资公司,增资使内资公司变更为外商投资公司,增资使外商投资公司股权发生变更。

用于出资的股权必须由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不得存在任何权利限制,并且不属于外商投资性公司、外商投资创业(股权)投资公司持有的股权。

目前,在设立外商投资公司时可用于出资的非货币财产主要为实物、知识产权和土地使用权。

请参考本刊有关《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详细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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