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景001”轮保险理赔定责与启示

作者: 李凌,观韬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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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华景海洋科技公司(下称“福景公司”)所属“福景001”轮于2022年7月2日在阳江2号防台锚地锚泊防台时遭遇近20年登陆广东的最强南海“土”台风“暹芭”,船舶两次走锚,与沙扒海上风电场的风机及海底电缆发生触碰,最终船体断裂沉没,风机基础、塔筒及海底电缆严重受损,修复与停运损失显着。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下称“平安产险”)及其广东分公司为该轮承保船舶保险,保险价值与金额均为7500万美元,免赔额100万美元。事故后,触碰事故受损方累计索赔约5.47亿元。福景公司就船舶全损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平安广东分公司确认全损却拒绝赔付。福景公司遂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连带支付7500万美元保险赔偿金及利息。

争议焦点

Li Ling, Guantao Law Firm
李凌
合伙人
观韬律师事务所
电话: +86 139 5030 8280
电子信箱:
liling@guantao.com

合同主体认定。案涉保单虽加盖平安产险公章,但保费的账单出具、收取以及事故后的沟通、拒赔通知等均由平安广东分公司以自身名义完成。结合行业惯例,法院认定福景公司与平安广东分公司成立海上保险合同关系。

告知义务履行。平安产险及其广东分公司主张,福景公司未如实告知船舶光船租赁及管理人变更情况,违反告知义务。法院审理认为:光租登记实为财务担保,光租人未实际占有、使用船舶,船舶管理主体未发生实质变更,且光租安排已公开披露;同时,保险人未就相关事项主动问询,亦未举证证明该情形影响承保决策或保险费率。基于此,法院认定福景公司已履行告知义务。

保证义务履行。保单约定30日内完成特定检验、拖航需经批准等明示保证义务。法院审查发现:福景公司按期委托顿狈痴开展检验,虽有部分锈蚀整改但不影响船舶安全;案涉拖带为台风前应急操作,距离短且无需取得适拖证明,不能推定原告违反约定。因此,法院认定福景公司已履行保证义务。

船舶适航性及事故原因认定。二被告主张,船舶锚泊设备配置不当,管理人无资质,船舶不适航。法院指出:船舶持有合法有效适航证书,事故调查报告未认定不适航,锚泊设备配置符合规范,同锚地多艘船舶均发生走锚,锚数量与事故无因果关系;管理人无施工资质与船舶沉没无直接关联,船上人员具备相应适任证书。

针对事故原因,法院认为,台风“暹芭”破坏力超出合理预期,锚地选择经海事部门默许且转移风险更高,属合理决策。综上,台风是事故发生的客观原因。

减损义务履行。二被告认为,船舶管理人未及时接受救助导致损失扩大。法院查明,船舶第一次走锚后已稳住,第二次走锚后即请求救助,但因现场风力13级、能见度不足50米而导致救助船多次接拖未果。基于此,法院认定福景公司已履行减损义务。

裁判结果

法院认定,事故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平安广东分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而平安产险作为总公司对广东分公司管理财产不足以承担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针对船舶触碰风机、海底电缆引发的财产损害赔偿请求,经法院调解,福景公司与各受损方达成和解,由福景公司通过海事赔偿责任基金进行赔付。基金将优先清偿各债权人缴纳的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基金申请登记费及司法鉴定费用,剩余款项按协商比例分配。

启示

保险人应加强全流程风险管控:

  1. 制定详细的风险问询清单,接受投保前书面核实船舶权属、运营主体、租赁关系等关键信息,针对明示保证、免责、免赔额等条款进行明确提示并留存被保险人确认证据;
  2. 承保后建立定期核查机制,及时评估风险变更和承保条件调整,并完善应急响应预案,事故后第一时间勘查固证,对接海事部门获取官方资料;及
  3. 理赔时秉持公平诚信原则,客观认定保险责任,不得无故拒赔,主张免赔额须合理,拒赔时应出具详细理由及证据。

被保险人应落实全周期合规管理:

  1. 投保前如实披露船舶技术状况、运营模式等关键信息,审慎审查保险合同条款,必要时聘请专业律师协助,确保保障范围匹配风险需求;
  2. 保险期间严格履行检验、运营管理等约定义务,健全船舶安全管理制度,定期维护设备、培训船员、演练应急预案,妥善留存检验报告、值班日志等证据资料;及
  3. 事故发生后立即采取求救、配合救援等减损措施,及时通知保险人并提交真实、完整的理赔材料;若遇无故拒赔,保存沟通记录,通过协商、调解、诉讼等合法途径维权,必要时聘请专业律师。

本案也为法律适用提供了重要参考。海上保险纠纷审理中,法院优先适用《海商法》,同时结合保险合同约定、行业惯例及案件客观事实综合判断。对于台风等不可抗力引发的事故,需区分不可抗力与当事人过错的边界。不可抗力并非绝对免责事由,而法院将重点审查当事人是否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


李凌是观韬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他的联系方式是电话+86 139 5030 8280以及电邮liling@guantao.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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