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碳捕捉及封存技术双边协议

作者: Catherine Gascoigne和张大年,贝克?麦坚时国际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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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未来的竞争,就是知识产权的竞争。” 这是中国国务院总理温家宝2007年在会见英国前首相托尼·布莱尔时说过的一句话。确实如此,因为清洁能源技术转让的未来不可避免地与知识产权问题紧密联系在一起。尽管明确知识产权权利并对其加强保护的任务日益紧迫,但是促进发达国家面向发展中国家的技术开发和转让才是《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UNFCCC) 的核心宗旨。《京都议定书》( 第3条第14款) ,《巴利岛行动计划》(第1节第(d)款) 和《哥本哈根协定》(第8节)也先后对促进技术开发转让的这一宗旨进行了重申。

向发展中国家转让技术与保护发达国家技术转让方知识产权之间的矛盾,在中国实施碳捕捉及封存(简称颁颁厂)技术过程中表现得尤为突出,而中国恰恰是全球实施颁颁厂项目最多的国家。

Catherine Gascoigne
所律师
贝克?麦坚时国际律师事务所
悉尼分

一段时间以来,各方不断强调有必要在 CCS 技术相关的知识产权问题上树立一套明确的国际法律规范指引。在2003年6月签署的《碳螯合领导人论坛国际宪章》中,尽管与会各方仍未制定出这样的国际法律规范,但这一问题的重要性已得到大家的认可。《宪章》第6条指出,知识产权的保护和分享是CCS 技术实施中的关键性问题,并且称对于如何分享这一问题“ 将通过具体的实施计划予以确定”。不过截至本文撰稿之时,所谓的国际实施计划仍杳无音信。

尽管有关各方一再呼吁要明晰颁颁厂技术的知识产权,但有人提出多边行动或协定并非最终解决这一问题的良策,相反,在各国之间循序渐进地推广双边协定或谅解备忘录的签署,才是解决问题的正途。渐进式的双边协定方法之所以备受推崇,其原因在于:

  1. 中国的 CCS 项目的投资大多来源于多个发达国家,来自不同国家的投资方对知识产权保护程度的期望值也不尽相同。在如此众多的投资利益方之间很难就知识产权保护需要达到何种水平这一问题达成共识;
  2. 要在经济上鼓励私营经济投资CCS项目, 就必须给私营经济吃下一颗“定心丸” — 用明确且有约束力的协议来规范知识产权的归属。相较于国际协定(特别是协议其中一方或多方尚未批准加入的协定)而言,中国与资助 CCS 项目的发达国家之间通过广泛协商而敲定的双边协议更能让私营机构投资者安心;
  3. 事实证明,试图参照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通过多边国际协定的方式来规范清洁能源技术转让这一问题并非行之有效的办法。因为 TRIPS 协定及与之相似的多边国际协定必定是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对各自诉求进行妥协后的产物,如此一来,其最终的结果却是各国的诉求和期望在国际协定中无法得到切实反映。事实上,就拿 TRIPS 协议来说,它就因为较为袒护发达国家的利益而广受发展中国家的诟病。而且坦白来讲,TRIPS协议在制定时也并未特别考虑清洁能源技术转让的特点。总之, TRIPS 协定最大的不足在于各方利益难以调和,这就为如何针对中国 CCS 项目制定相应的知识产权监管制度提供了宝贵的经验。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通过多边国际协定的方式来规范清洁能源技术转让这一问题并非行之有效的办法。因为 TRIPS 协定及与之相似的多边国际协定必定是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对各自诉求进行妥协后的产物,如此一来,其最终的结果却是各国的诉求和期望在国际协定中无法得到切实反映。事实上,就拿 TRIPS 协议来说,它就因为较为袒护发达国家的利益而广受发展中国家的诟病。而且坦白来讲,TRIPS协议在制定时也并未特别考虑清洁能源技术转让的特点。总之, TRIPS 协定最大的不足在于各方利益难以调和,这就为如何针对中国 CCS 项目制定相应的知识产权监管制度提供了宝贵的经验。

Zhang Danian, Baker & McKenzie, Shanghai
张大年
合伙人
贝克?麦坚时国际律师事务所
上海代表处

一定程度上,发达国家与中国之间的知识产权保护框架正在逐步形成。例如,中国已向下列国家做出了正式承诺:

  • 1992年,中美双方签署了对于保护知识产权的谅解备忘录;2000年,双方建立了知识产权定期磋商机制;2004年,中美商贸联委会保护知识产权工作小组成立;
  • 2005年,欧盟与中国成立了知识产权工作组,并于2009年签署了最新行动计划;
  • 中国与日本、韩国之间也建立了对于知识产权的双边及三边对话与合作机制。自 2001 年开始,中、日、韩三国知识产权部门的负责人每年定期举行会晤。

值得注意的是,有些国家,虽然是 TRIPS协议的缔约国,但在 TRIPS 协议机制之外,到现在并没有同中国就知识产权保护进行磋商并建立其它有效机制的意向。加拿大和澳大利亚就属于这样的国家,两国尽管是中国 CCS 项目的主要投资者,但均尚未同中国就知识产权保护达成正式的双边合作计划。双边协议虽然不是解决中国 CCS 项目相关知识产权问题的灵丹妙药,但却是重要的第一步,同时也能表明中国与有关国家在 CCS 问题上的合作态度和相互支持。最后,从中国的角度来看,此类双边协议的达成也将向发达国家的公司释放一个积极的信号:私营公司在中国的知识产权将得到有效的界定和妥善的保护。

贝克?麦坚时国际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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