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过多年筹备,香港监管机构将于2026年实施无纸证券市场,旨在提升市场效率、强化竞争力,并推动香港证券市场基础设施的现代化进程。
实施背景
目前,投资者可透过两种方式持有香港上市公司的证券:一是以本人名义直接持有,二是通过经纪行或银行等中介机构,经由中央结算及交收系统(下称“中央结算系统”)间接持有。在第二种安排下,股份以香港中央结算(代理人)有限公司(下称“香港结算代理人”)的名义登记;而在第一种安排下,投资者将获发实物股票,从而同时拥有股份的法定拥有权及受益权,并可直接行使包括表决权及收取股息在内的股东权利。然而,若投资者拟通过中央结算系统在公开市场出售该等股份,则须先将股票存入中介机构,而此项纸本流程需时约十个营业日。
无纸证券市场制度及优势

合伙人
杨杨朱律师事务所
无纸证券市场制度旨在让投资者能够透过核准证券登记机构营运的平台,以电子形式和本人名义持有股份,而无需使用实物股票——名副其实地实现“无纸”。投资者可更轻松、便捷、高效地查阅其投资组合并进行交易。
无纸证券市场制度亦让上市公司能够与其持有无纸化股份的投资者直接通讯,毋须经由中介机构传递。此类直接互动可提高股东透明度、加强公司管治,并减少对人手操作的需求。
无纸证券市场框架将加快证券转让流程,从而提升交易及结算效率。此举亦有望降低成本,推动市场迈向更环保的无纸化运作模式,使香港与国际主流的环境、社会及管治(贰厂骋)实践接轨。
适用范围
无纸证券市场制度将仅适用于订明证券,包括在香港上市的股份、预托证券、合订证券、证监会认可集体投资计划(例如上市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的权益(不可从中央结算系统提取的交易所买卖基金除外)、股本权证及供股权利(如该等权证或权利不属于指明证券类别)。
于百慕大、开曼群岛、香港或中国内地注册成立的公司的现有股份,以及其他根据百慕大、开曼群岛、香港或中国内地法律所产生的现有订明证券,必须在无纸证券市场实施后的五年内成为参与无纸证券市场的证券(下称“参与证券”)。
对于在上述司法管辖区注册成立并于香港交易所(联交所)新上市的公司,除非获证监会特别豁免,其股份必须自上市日期起以电子形式(即不附带实物股票)发行。
订明证券香港上市公司须知
与无纸证券市场制度相关的新上市规则,将适用于所有订明股份的上市发行人及上市申请人,具体如下:
- 有关上市发行人及申请人必须委任一所获证监会批准的核准证券登记机构,以提供无纸证券市场制度下的证券登记服务,例如备存该等证券持有人的登记册,以及提供电子化的无纸证券登记及转让系统,用于在无需纸质文书的情况下证明及转让该等证券的法定拥有权。
- 有关上市发行人及申请人必须在无纸证券市场实施一年内,修订其组织章程文件(及/或订明证券的条款),以容许以无纸形式发行订明证券,并容许透过经认证讯息而非实物转让文书来转让订明证券。
- 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相关核准证券登记机构及联交所将向各上市公司通知其过渡至无纸证券市场的日期(下称“指定日期”)。上市公司须在收到通知后的一个营业日内,对外公布该指定日期。
- 敲定过渡计划后,上市公司须公布其订明证券成为参与证券的日期(该参与日期不得迟于指定日期,亦不得迟于无纸证券市场实施日期起计的五年期限,以较早者为准)及其过渡计划详情。
- 若过渡计划有任何重大变动,上市公司必须在合理可行的情况下尽快刊发更新公告。
- 该公司亦须早于参与日期往前起计至少21个营业日,就参与日期、过渡流程及该等订明证券成为参与证券之影响摘要发出提示公告。
自参与日期起,上市公司仅可以无纸形式发行新的订明证券(包括供股或以股代息发行的股份),且不得就现有订明证券发行所有权文书。
投资者须知
投资者无须将其持有的订明证券从纸本形式转换为无纸形式。无纸证券市场制度生效后,现有股票仍将继续有效。
在无纸证券市场制度下,投资者将可透过上市公司核准证券登记机构所营运的无纸证券登记及转让系统上的鲍厂滨设施,以本人名义持有及管理无纸证券。鲍厂滨设施乃专为投资者直接管理其无纸形式的订明证券而设。
当投资者欲透过中央结算系统在公开市场出售股份时,仍须将股份转让予香港结算代理人。然而,在无纸证券市场框架下,有关转让将经由无纸证券登记及转让系统中的鲍厂滨设施以电子方式进行,并可在接获投资者指示及资料后于当日完成。这对偏好以本人名义持股并追求交易灵活性的投资者来说,无疑是一次效率上的重大飞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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