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国际商事交往日益频繁,外国仲裁裁决和民商事法院判决在中国境内的承认与执行已成为跨境争议解决的关键环节。本文将结合中国现行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简要介绍外国仲裁裁决、法院判决在中国承认与执行的操作要点。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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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及法院判决的法律依据主要由国际公约或条约、国内立法和司法解释构成。
对于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法院应当根据中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办理。中国于1986年加入《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下称《纽约公约》)。该公约是目前世界上对于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最重要的公约,截至目前,其缔约国包括中国在内共有172个国家,其建立的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机制几乎为世界所公认。
对于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中国尚未批准对于承认与执行外国判决的国际公约,主要依据与他国签订的双边民事司法协助条约中有关承认和执行判决的规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进行处理。
外国仲裁裁决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叁百零四条,当事人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应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其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如被执行人住所地或其财产不在中国领域内,也可以向申请人住所地或与裁决所涉纠纷有适当联系的地点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
根据《纽约公约》第四条的规定,申请人需要提交以下文件:(1)经认证的仲裁裁决正本或正式副本;(2)仲裁协议正本或正式副本;及(3)如上述文件非中文所作,需提供经公证或认证的中文译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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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对外国仲裁裁决进行审查时,主要依据《纽约公约》第五条的规定。该条款规定了不予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七种情形:(1)当事人无行为能力,或仲裁协议根据准据法或裁决地法无效;(2)当事人未获适当通知或未能陈述案情;(3)裁决处理了超出仲裁范围的争议;(4)仲裁庭组成或仲裁程序不当;(5)裁决未生效或已被撤销;(6)争议事项不可仲裁;及(7)违反公共政策。
其中,前五项需要由被申请人举证,后两项则由法院依职权主动审查。中国法院对公共政策的解释较为谨慎,通常限于违反中国法律基本原则、侵犯国家主权、危害公共安全、违反善良风俗等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
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期限为两年,该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申请执行时效从仲裁裁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计算,但如裁决未规定履行期限,则依据司法实践,通常从仲裁裁决送达当事人第二日起计算。
外国法院判决
中国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主要依据双边司法协助条约或互惠原则。截至2024年底,中国已与39个国家签署了民事或商事司法协助条约。
当事人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应当向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其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如被申请人的住所地及其财产不在中国境内,则可由申请人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全国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第35条,申请人应当提交:(1)申请书;(2)判决书正本或经证明无误的副本;(3)证明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件;(4)证明外国法院合法传唤缺席方的文件(如为缺席判决);(5)经翻译机构盖章的中文译本(如原文件为外文);及(6)文件的公证认证手续(如文件在中国领域外形成)。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叁百条,人民法院在审查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申请时,发现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不予承认和执行:(1)外国法院对案件无管辖权;(2)被申请人未得到合法传唤或未获得合理的陈述、辩论机会;(3)判决是通过欺诈方式取得;(4)中国法院已对同一纠纷作出裁判,或已经承认第叁国法院对同一纠纷作出的判决、裁定;及(5)违反中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损害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
同样地,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期限为两年,该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互惠原则
若中国与裁决作出国之间没有国际条约或双边协定,可按照互惠原则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或法院判决。
就承认和执行法院判决而言,中国司法实践对互惠原则的把握正在从“事实互惠”向“法律互惠”和“推定互惠”拓展。“事实互惠”要求证明外国法院存在承认和执行中国法院判决的先例;“法律互惠”则指根据相应的外国法,中国法院判决在该国可以得到承认和执行;“推定互惠”则通常基于两国达成的互惠谅解或外交承诺而认定两国之间存在互惠关系。
孙佳佳是炜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她的联系方式是电话+86 139 1182 5033以及电邮sunjiajia@weihengla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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