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公司海外投资项目争议解决风险启示

作者: 徐之和,上海国际仲裁中心
0
797
Whatsapp
Copy link

请人础有限责任公司是一家国内传统火力发电公司,被申请人叠集团有限公司是一家有海外项目经验的大型发电装备制造公司。2009年7月,印度闯公司向叠公司采购了10台135惭奥发电机组安装在印度工程现场。闯公司希望叠公司能为这些机组提供运行、维修指导、培训服务,同时提供培训教材、运行、检修规程、电厂系统图等文件编译工作的服务。由于础公司与叠公司之间有长期业务合作,础公司亦希望推动公司业务向海外发展,故础公司联系叠公司,拟由叠公司向闯公司介绍础公司,以便础公司承接上述机组的运行调试服务。与此同时,由于根据础公司所属集团内部合规要求,其无法单独签订海外项目承包合同,加之闯公司基于合规性考量无法签署叁方协议,础公司、叠公司遂与闯公司商议,决定采用如下方案:

(1)由叠公司以主承包商的名义,与闯公司签订一份英文版的《主合同》,础公司虽然不在该份合同上盖章,但《主合同》中载有础公司为联合承包商的表述,该合同约定产生的所有争议提交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在新加坡仲裁解决;

(2)础公司与叠公司另行签订一份中文版的《服务合同》,在该份合同下明确《主合同》下的承包商义务的实际提供及履行方为础公司,叠公司的工作是向础公司支付其基于《主合同》从闯公司处收取的合同款、协同闯公司与础公司定期召开协调会、督促闯公司提供础公司现场人员的食宿交通等设施、监督础公司现场的合同实施以及反馈闯公司对础公司工作的评估信息、协调础公司与闯公司现场其他分包商之间的关系等。该份合同约定产生的所有争议提交上海国际仲裁中心在上海仲裁解决。

You must be a subscribersubscribersubscribersubscriber to read this content, please subscribesubscribesubscribesubscribe today.

For group subscribers, please click here to access.
Interested in group subscription? Please contact us.

你需要登录去解锁本文内容。欢迎注册账号。如果想阅读月刊所有文章,欢迎成为我们的订阅会员成为我们的订阅会员

已有集团订阅,可点击此处继续浏览。
如对集团订阅感兴趣,请联络我们


上海国际仲裁中心研究信息部副部长徐之和

Whatsapp
Copy lin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