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又称“刺破公司的面纱”,旨在阻止股东滥用公司独立人格,以逃避自身对债权人和社会公共利益负有的责任。这并非新《公司法》下的新鲜事物,早在2005年修订的第二十条中就已作出规定,但仅是原则性规定。因此,检索支持人格否认的判例时,例如(2018)最高法民申4702号判例。可见只有被告自认“一套班子,两块牌子”,才足以证明两公司人员是混同的,进而认定公司人格否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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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的《九民纪要》总结了实践经验,为人格否认制度提供了更具体的审判指引。《九民纪要》第10至12条列举了资本显着不足、人格混同、过度支配与控制等四种情形,并明确了各自判断标准。新《公司法》第二十叁条对人格否认制度作了修改,规定:
-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股东利用其控制的两个以上公司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各公司应当对任一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只有一个股东的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新《公司法》新增了横向人格否认制度,将原来仅限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扩展至一人股份有限公司,整体上更倾向于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但在司法实践中,仍然要适用《九民纪要》。
常见场景
公司资本明显不足。股东有没有实缴注册资本?公司对债务是否明显无力承担?如只以股东出资瑕疵,要求股东承担补充赔偿责任,那么若注册资本少则无法足额清偿债务;但以人格否认进行主张,则可由公司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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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过,《九民纪要》对资本显着不足的判断标准还是比较模糊,须与其他因素结合综合判断。
人格混同。(1)财产混同,这是人格混同的核心,即股东财产与公司财产无法区分。这一点证明难度较大,可通过审计方式查明。另外,现在所有公司的财务负责人必须登记且公开,如果公司和股东有相同的财务负责人,审计单位也相同,则更易判定财产混同;(2)业务混同;(3)人员混同,很多公司为了节省成本,往往采用“一套班子,两块牌子”的模式,或将公司人员的社保等劳动关系都设置在股东公司;(4)住所混同,公司与股东往往公用办公场所。
股东过度支配与控制。有些母子公司之间,或子公司之间通过关联交易实现利益输送,收益归股东,而债务和损失则归公司。还有一些股东选择抽逃公司资产,或将优质债权、项目转移至新成立、经营相同业务的公司,以逃避原公司债务。
公司沦为了股东逃债、洗钱工具。有些股东设立公司纯粹为了洗钱和逃债,这些行为往往伴随合同诈骗之类的违法犯罪行为,可以尝试通过刑事报案取得相关证据。
纵向与横向
纵向人格否认要求股东承担责任仅仅适用于个案,并不是永久否定股东的有限责任。股东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承担直接连带责任。在债权债务诉讼中,如果被告的股东是一人公司,起诉时一定要将该股东列为被告,要求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只要股东无法提供每年的审计报告,法院一般会判决一人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至于横向人格否认,这涉及一个股东控股的两个或以上关联公司的人格。股东一般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人事安排等方式,实际控制多个兄弟公司。与之诉争时,可以同时起诉兄弟公司背后的股东。
当前经济下行严重,不良资产暴增,叁无案件(即无财产、无人员、无场地)也呈现井喷式增长。司法实践中,通过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突破公司面纱,追加讨债股东,将是保护债权人利益的行之有效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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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艳红融力天闻律师事务所律师。她的联系方式是电话+86 131 2293 7528以及电邮songyanhong@rtlawyer.com.c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