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跨境纠纷愈加繁多复杂,中国实体已准备好在国际争议解决的舞台上发挥更大作用。Sophie Cheng报道
即使面临着地缘政治阻力和方土异同的国际市场风险,中国公司在对外投资之路上仍步履铿锵。
与此同时,中国实体正以更积极的态度和更高的专业性投身于跨境纠纷解决。这一方面彰显了国内公司和投资者转向更大力度的权利执行,也呼应着政策层面中国和国际仲裁机构更加密切的沟通协作。
数据跨境等复杂争议议题不只是对法律工作者的考验,公司和投资者亦需强化意识、未雨绸缪,积极应对风险。对争议解决方式、地点和语言等因素的取舍都可能影响到最终结果。
因势而动
近年来,中国对外争议的增加有目共睹。伟凯律师事务所驻香港的合伙人何志锐注意到这一趋势的推动因素在于中国正经历从传统经济向“新质生产力”的转型,尤以勉力恢复中的房地产部门为代表。“面临财务压力的公司重组其运营,导致离岸项目的合同义务和海外资产清算争议频发,”何志锐说。
这一趋势呼应着中国在国际经贸领域愈发重要的角色。随着中国公司“走出去”成为经济新常态,加之地缘政治局势带来的不确定性,与跨境贸易和遵守外国法规相关的争议亦纷至沓来。
从对外投资的类型看,出海公司大多从事能源、矿业、基础设施的投资。中伦律师事务所驻北京的权益合伙人曹丽军解释说这一类型的投资成本高、回报周期长,涉及当地资源环境等敏感问题,常常成为纠纷高发区。
海外建设的难度和障碍是中国公司——尤其是矿产能源公司——需要注意的要务,中伦律师事务所驻北京的权益合伙人程军强调。公司在海外投资时,为一举拿下项目,有时做出轻率的承诺,尤其对“项目的进展期限”偏乐观,譬如融资关闭和建成投产的期限。“但实践证明,很多项目都未能遵循进度表按时完成,”程军说。
从对外纠纷的类型看,曹丽军指出传统矿业和可再生能源、国际工程、国际金融和债券、通信技术及涉及可变利益实体(痴滨贰)架构的纠纷较为常见。
特别的,在建筑、能源和基建争议领域,品诚梅森律师事务所驻上海合伙人陶瑞(Rachel Turner)观察到随着许多“超级项目”(giga projects)在沙特阿拉伯等地紧锣密鼓开展,项目价值不断攀升,潜在的争议风险水涨船高。此外,沙特的法律框架也在与时俱进,包括引入新的民事交易法。陶瑞相信“这必然会引发一场更广泛的讨论,探讨大型项目在合同结构和交付上是如何安排的”。
与不断涌现的海外纠纷遥相呼应的是,陶瑞观察到中国实体正在更积极地投身于跨境纠纷的解决中,并继续成为诸如国际商会仲裁院(滨颁颁)、香港国际仲裁中心(贬碍滨础颁)、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厂滨础颁)、伦敦国际仲裁院(尝颁滨础)和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厂颁颁)等国际仲裁机构的常客。“这种经验和成熟度令中国实体在将低价值争议提交仲裁时更加自如,”她说。
区域范围内,具体到不同的解决纠纷途径,霍金路伟律师事务所香港办公室的诉讼、仲裁和劳动领域合伙人范博仁(Byron Phillips)注意到仲裁的“全方位”增加。“这主要源于仲裁作为一种解决争议的途径在科技、生命科学和能源合同中运用相当普遍,且适用于跨境争议,包括与执行有关的纠纷,”范博仁解释说。
执行风险
跨司法管辖区判决和仲裁裁决的执行是横亘于公司和投资者眼前的重要问题。即使在《纽约公约》的签署国之间,何志锐说执行的有效性也可能因当地法律和实践而异。与此同时,在日渐抬头的保护主义面前,何志锐指出某些司法管辖区可能会对外国仲裁机构施加限制,或偏向本地仲裁中心,导致其可能无法发挥既定机构的公正性和专业性。
史蒂文生黄律师事务所驻香港的合伙人徐凯怡将制裁等执行风险列入启动程序前所需考虑的关键因素。她解释说制裁会使现有判决或仲裁裁决的执行复杂化,尤其在跨境支付或和解方面。“某些情况下,制裁还可能阻止仲裁的进行,因为与制裁相关的争议可能无法仲裁,或者某些当事人可能无法在受制裁影响的司法管辖区行事,”她说。
即使在营商环境最艰巨的战乱地区,商贸活动仍在顽强进行。徐凯怡提醒,在交战法域有商业利益的公司应慎重考虑其争议解决及财产执行策略,因为位于交战国境内的资产可能难以执行。她解释说,这是因为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依赖于资产所在地的法院,而交战国未必有功能健全的法院,进而成为处置资产的阻碍。
有鉴于此,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驻北京合伙人董纯钢强调选择中立的争议解决地和机构的重要性,以期避免受到保护主义的干扰及降低可能的制裁措施的影响。
伟凯的何志锐建议公司将争议设于香港、新加坡和伦敦等仲裁友好型司法管辖区。“仲裁友好型司法管辖区通常拥有完善的法律框架和机构来维护仲裁裁决并确保程序公平,”他解释,“此外,这些司法管辖区通常是中立的仲裁地,减少了可能因各方‘本土’仲裁地竞争而产生的公平性问题。”
在诉讼方面,范博仁观察到与环境/社会和公司治理(贰厂骋)、数据泄露、反垄断事务和其他监管行动相关的集体诉讼在美国、加拿大、欧盟和英国显着增加。“此类情况尚未在亚太地区真正形成气候,但这些区域的影响肯定有所体现,”他说,“我们开始看到此类纠纷在亚太地区呈现出有望增长的迹象,即使在诸如香港这种没有集体诉讼制度的司法管辖区。”
整体而言,随着亚洲社会愈为重视权利执行力度,民事诉讼被视为更可行的选择。“疫情前,人们认为亚洲民事当事方不甚倾向提起诉讼,这一观点显得越来越过时,”何志锐说。
随着并购活动的增加,何志锐观察到生物技术公司所面临的与日俱增的股东争议相关诉讼背后诉讼策略有所转变——原告并非一开始就阻止并购进行,而是更多地选择允许交易发生,随后在并购过程中提起集体诉讼,寻求因涉嫌虚假陈述而造成的损害赔偿,旨在交易完成后获得更大的财务回报。
何志锐建议公司重视诉前准备,否则争议发生时再实施战略性应对措施,往往为时已晚。相关准备工作包括:保持详尽的文件记录,培训员工了解监管要求,建立明确的治理结构,以及尽早与法律顾问接洽以制定战略和应急计划。“这些积极主动的措施不仅能增强公司抵御索赔的能力,还能使其在谈判中处于有利位置,以期避免代价高昂且旷日持久的诉讼,”他说。
总而言之,何志锐提示公司应认识到,“亚洲不再是一个对权利执行掉以轻心的地区”。公司应对就业、数据安全、环境、贰厂骋及消费者保护等领域的集体诉讼增加做好准备。“公司尤其需注意,机构投资者越来越多地将集体诉讼作为影响管理层决策的公司治理工具。使用集体诉讼以追回加密货币和其他复杂金融产物的投资损失的情况亦屡见不鲜,”他说。
当商事仲裁或诉讼无法完全解决纠纷、挽回损失时,中伦所的曹丽军建议投资者亦可考虑通过提起条约仲裁(滨厂顿厂)维护其合法权益。
他建议投资者应对双边投资协定(叠滨罢)的内容抱持关注。“鉴于中国订立的第一代叠滨罢存在可仲裁争议范围方面的瑕疵,必要时,国内投资者可考虑在第叁国设立特殊目的载体(厂笔痴),依赖权益保护更加完整的第叁国与东道国之间的叠滨罢进行投资并获得保护,”曹丽军说。
徐凯怡将投资条约仲裁视作另一可行之选,但强调其通常更适用于具有重大沉没成本的大型项目。“即使获得了裁决,执行方面风险仍存,尤其是裁决金额未支付的风险,”她提示说。
随着内港两地制度性合作与融合加深,徐凯怡认为在香港执行与外国跨境争议相关的判决是中国内地公司应当关注的一大法律发展。《内地民商事判决(相互执行)条例》已于2024年1月29日生效,徐凯怡说新制度扩大了可执行判决的范围,允许承认金钱性和非金钱性判决,并取消了对专属管辖权和合同基础的要求。
这一点有别于此前的《内地判决(相互执行)条例》,后者仅允许执行与商业合同相关的金钱性判决。“更广泛的合资格法院范围和简化的执行流程为公司解决跨境争议提供了更大的确定性和灵活性,公司应据此优化其跨司法管辖区的执行策略,”她建议。
尽管围绕执行的讨论不绝于耳,但品诚梅森的陶瑞指出今年9月公布的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商事仲裁司法审查年度报告(2023)》中的仲裁裁决执行统计数据颇为有趣,“因为其与人们普遍认为在中国执行仲裁裁决困难的成见相悖”。
报告显示,2023年中国法院受理了75起请求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机构裁决的案件,其中69起案件的判决得到承认和执行。
这些数据勾勒出中国在国际仲裁实务中的壮志雄心,也彰显着提升到中央政策层面、在北京上海等地区得到落实的中国建设国际仲裁中心的战略。以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CIETAC)为例,其已将仲裁员队伍扩大至145 个国家,其中包括 2023 年“一带一路”沿线的112个国家。
“以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为代表的境外仲裁机构即将设立北京代表处,可能给跨境争议解决的用户提供不出国门就享受到境外国际仲裁服务的新选择,”竞天公诚所的董纯钢说。
数据跨境与知识产权
在世界各国为数据安全监管互相角力的大势下,证据的跨境传输已不再是一池静水,而是错综复杂的对外争议实践的决胜之机。
天元律师事务所驻北京合伙人李然说:“除了《海牙取证公约》之外,这一议题势必绕不开中国的《个人信息保护法》《数据安全法》以及数据跨境的其他相关规定,甚至可能涉及《保守国家秘密法》。”
她指出,“诉讼或仲裁中证据的跨境传输,最突出的问题在于美国诉讼的证据开示规则与其他各国法律对信息保护法律之间的冲突”,这往往令当事人陷入两难境地。
譬如,德汇律师事务所全球合伙人、北京管理合伙人兼首席代表刘思锐说,中国要求在各方可以合法向外国司法当局提交数据之前,必须获得中国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这一过程通常需要耗费很长时间。然而,若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相关证据,可能会导致在外国诉讼中受到制裁。
公司所站立场不同,应对策略也截然各异。李然表示若公司是要求披露的一方,应尽可能利用诉讼或仲裁规则,向法官或仲裁庭充分阐述该等信息提供的必要性,以及不具有不能提供的障碍或限制。
若公司是被要求披露的一方,首先应判断该等信息是否应提供、若不提供对案件有无不利影响,以及是否可以承受最坏的后果。若不能提供,她建议公司可考虑通过程序异议(如挑战管辖权)及引入其他国法律规定(比如信息所在国有关数据监管的强制性规定),以尽可能限制或缩小信息披露的范围。
对于可以提供的数据,李然建议与当地政府进行必要沟通,以符合信息所在国对于信息跨境传输所需的监管合规要求;对于个人信息,还需确认是否取得了用户同意或进行了相关脱敏处理等。
“就中国公司而言,数据的监管和出境限制变得比过去更加严格,”董纯钢说,“此外,证人是否可以在中国内地为境外的诉讼程序远程作证,也面临合法性挑战。”
故此,董纯钢认为公司在选择争议解决方式和相关法域时,应对这些因素予以充分考量。“或者必要情况下,在协议中适当排除文件出示和证据开示的义务,可能有助于避免后续更大麻烦,”他说。
与此同时,随着中国成为知识产权大国和重要出口国,这一领域亦涌现出日新月异的争议议题。
除传统诉讼外,刘思锐注意到“知识产权争议解决机制呈现多样化趋势,越来越多的当事人选择通过仲裁或调解来解决相关纠纷”。譬如,他指出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奥滨笔翱)仲裁与调解上海中心最近就一起涉外知识产权争议做出了首例仲裁裁决。该案根据《奥滨笔翱快速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从申请到裁决用时不到两个月。刘思锐介绍,奥滨笔翱上海调解中心还处理了120多起涉及跨境知识产权纠纷的调解案件,涵盖各类知识产权争议。
但他同时提出了一项亟待解决的监管议题,即技术的衔枚疾进给知识产权立法和司法实践带来了重重挑战。
以版权领域为例,他指出“人工智能生成作品的可版权性、侵权判定以及侵权责任的分配等问题,虽然在实践中已有极具指导意义的案例,但仍需要更明确的立法指导来确定判定标准”。
You must be a
subscribersubscribersubscribersubscriber
to read this content, please
subscribesubscribesubscribesubscribe
today.
For group subscribers, please click here to access.
Interested in group subscription? Please contact us.
你需要登录去解锁本文内容。欢迎注册账号。如果想阅读月刊所有文章,欢迎成为我们的订阅会员成为我们的订阅会员。
专家策略文章系列
多份合同争议解决条款的适用作者:张亚兴和伞冰,汉坤律师事务所 |
![]() |
对赌协议中股权回购权的争议探析作者:芮刚,康达律师事务所 |
![]() |
新《公司法》下破产公司股东责任界定作者:孔一丁,功承瀛泰律师事务所 |
![]() |
新《公司法》下债权人维权路径作者: 张政和褚文沁,观韬律师事务所 |
![]() |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仲裁协议效力扩张作者: 李非,廊坊仲裁委员会 |
![]() |
仲裁协议效力扩张的典型情形作者: 田斌,廊坊仲裁委员会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