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对外赠送礼品或需代缴个税

0
81
Whatsapp
Copy link

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1169日发布《对于公司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简称《通知》),对公司和单位(包括公司、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独资公司、合伙公司和个体工商户等,以下简称公司)在营销活动中向个人赠送现金、消费券、物品、服务等礼品涉及的个人所得税问题进行了明确。

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情形

  • 公司通过价格折扣、折让方式向个人销售商品(产物)和提供服务;
  • 公司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物)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如通信公司对个人购买手机赠话费、入网费,或者购话费赠手机等;
  • 公司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个人按消费积分反馈礼品。

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情形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取得礼品所得的个人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赠送礼品的公司代扣代缴:

  • 公司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 公司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 公司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顾客,给予额外抽奖机会,个人的获奖所得,按照“偶然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应税所得的确认

  • 公司赠送的礼品是自产产物(服务)的,按该产物(服务)的市场销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
  • 公司赠送的礼品是外购商品(服务)的,按该商品(服务)的实际购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

《商法摘要》由海问律师事务所协助提供,内容仅供参考之用。读者如欲开展与本栏内容相关之工作,须寻求专业法律意见。海问律师事务所联系方式 : baochen@haiwen-law.com

Whatsapp
Copy lin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