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总理于2025年3月23日签发《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制裁法〉的规定》(下称《实施规定》),旨在对针对中国的单边制裁采取反制措施。新规为中国主管部门将特定实体列入反制清单提供法律依据,并明确可对清单内及相关实体实施的限制措施。
《实施规定》明确,对中央国家机关认定的针对中国公民、组织的歧视性限制措施,中国可采取反制措施,将相关实体、组织或个人列入反制清单。
此外,国务院有关部门可对实施、协助或支持危害中国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行为的实体采取反制措施。
被列入反制清单的主体可根据《实施规定》申请暂停有关反制措施。具体而言,被列入反制清单的主体须改正自身行为并消除行为后果,才能争取暂停反制措施。
《实施规定》同时明确,反制措施的调整可附条件执行。被列入反制清单的个人可能面临禁止入境、驱逐出境、资产扣押或冻结、限制与中国公民或组织开展交易,以及限制特定货物和技术进出口等后果。
《实施规定》将《反外国制裁法》中可被查封、扣押或冻结的“其他类型财产”的范围明确为包括:现金、票据、银行存款、证券、基金份额、股权、知识产权、应收账款及其他财产和财产性权益。此外,《实施规定》禁止或限制中国境内的组织、个人与其进行有关交易、合作等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教育、科技、法律服务、环保、经贸、文化、旅游、卫生、体育领域的活动。
最后,《实施规定》明确各有关政府部门按照职责权限和任务分工,负责承担反外国制裁相关工作(如商务部负责经贸领域),并加强与其他部门的协同配合和信息共享。
《实施规定》的出台,进一步表明中国将对针对中国实体或个人的制裁依法采取反制措施。鉴于全球贸易和制裁环境的不确定性,笔者建议面临涉及中国的这些监管风险的公司(如在中国有直接布局或通过供应链、采购安排与中国存在间接联系的外资公司)密切关注相关政策动态,充分认识到对中方实体的制裁可能引发的反制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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