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能平台的注意义务

作者: 权葳和朱文涵,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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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式人工智能(础滨骋颁)技术在全球范围内引发革命性浪潮,中国人工智能行业也迎来了爆发式发展的历史机遇。随着与人工智能相关的专项法规相继出台,人工智能领域的法律监管框架已初步形成并持续细化完善。同时,涉及人工智能的争议案件逐渐增多,也为司法实践提供了更多可参考的案例。本文简要梳理中国现行人工智能法律法规对础滨骋颁平台的核心要求,并结合近期司法实践重点分析础滨骋颁平台的注意义务,旨在为础滨骋颁平台合规运营提供法律视角的指引。

监管要求

Quan Wei, Jingtian & Gongcheng
权葳
合伙人
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当前,中国对人工智能的立法正从“搭框架”迈向“落地执行”,以《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叁部基础性法律为基石,并针对人工智能的特性,通过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明确了具体的行为准则和合规要求。总体来看,监管要求聚焦“数据安全与个人信息保护”“生成内容的安全与知识产权保护”“算法公平、透明与科技伦理审查”叁大维度,贯彻“统筹发展与安全”的基本原则,在数据、内容、算法等方面为础滨骋颁平台设定具体要求与注意义务标准。此外,人工智能领域还有不少“正在路上”的征求意见稿,如《人工智能拟人化互动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等。立法机构和监管机构始终密切关注人工智能技术快速发展和应用带来的新风险,并致力于填补监管空白,逐步构建一个更为全面、成熟、符合实情的人工智能法律治理体系。

注意义务

础滨骋颁服务提供者具备区别于传统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双重属性,既作为生产工具输出内容,又承担技术服务功能。在此种双重身份要件下,除了法律法规的明确要求外,司法实践对础滨骋颁提供者应尽的注意义务提出了更高要求。

根据近期的司法案例,法院判断础滨骋颁服务提供者是否需承担侵权责任的核心在于平台是否履行了合理的注意义务,具体衡量标准为:同业一般服务提供者注意力是否难以发现该生成内容可能构成侵权,或者是否能够证明自身已经采取了符合损害发生时技术水平的必要措施来预防损害,但仍无法防止损害的发生。法院据此认定平台是否已经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进而判断其是否应承担侵权责任。

Zhu Wenhan, Jingtian & Gongcheng
朱文涵
律师
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结合目前的法律法规以及近期司法案例,础滨骋颁服务提供者应履行如下注意义务。

    1. 平台需对法律禁止的有毒、有害、违法信息尽严格审查义务。该等审查一般仅强调对行为过程采取有效措施的注意义务,非结果意义上的规范要求。除法律禁止的有毒、有害、违法信息外的其他一般性不准确信息,目前未要求平台必须履行确保信息准确的结果性审查义务。
    2. 平台应采取必要、合理的显着提示措施,使得用户能够了解、认知服务功能的局限性,并以服务协议等方式提示用户不得侵害他人权利,达到警示提醒的效果。
    3. 平台需合理审查平台内推荐位或显着位置是否存在展示或推荐侵权内容的情形。对于可反复使用的模型、础滨分身等功能,因侵权态势明显且扩散风险较高,平台应履行更高的注意义务。
    4. 平台应尽功能可靠性的基本注意义务,采取当前技术条件下行业通行的技术措施,以提升生成内容的准确性与可靠性。
    5. 平台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人工智能生成内容进行显着标识。标识义务不仅是对公众知情权的尊重,也是对权利人的一种保护性义务,能够使有关权利人明确认识到生成物系由人工智能生成,进而采取更具针对性和有效的维权措施,更好地保护自身权利。
    6. 平台需建立健全投诉、举报机制,及时采取技术措施以控制、过滤相关侵权信息。

综上,结合目前的法律监管之要求,础滨骋颁平台在致力于技术发展的同时,也应关注数据合规、模型安全、内容/知识产权合规及其他平台应尽的注意义务,建立并动态完善内部合规管理体系,实现技术创新与合规经营之间的最优平衡。

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权葳、律师朱文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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