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础滨在全球范围的普及,各国开始考虑利用监管沙盒来审查础滨在不同场景的应用。那么,础滨的监管沙盒是否可以借鉴此前金融行业监管沙盒的经验,尤其是对金融科技的监管沙盒(更多对于金融科技的探讨,请参阅《商法》第7辑第8期《金融科技与智能合约》)?
本期专栏首先介绍监管沙盒的概念,审视欧盟《人工智能法》(下称《础滨法案》)建立的础滨沙盒框架,最后探讨础滨沙盒可能带来的一些挑战。
监管沙盒
近年来,全球各国和地区的监管机构纷纷建立起了“监管沙盒”的制度,为公司(包括公司家和初创公司)提供了一个在受控实验环境下,尝试新产物、服务和技术的机会。在大部份沙盒模式下,监管沙盒内运营的公司免于申请各种许可证或遵守其他要求。
目前仅有60个国家——包括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推出了约100个沙盒计划,当中不仅有国家沙盒计划,还有跨境合作的沙盒。
部分国家有多个沙盒计划,需要负责管理这些计划的不同监管部门通力合作。例如,香港的叁个金融服务监管部门——包括金管局、保险业监管局和证监会——各自都建立了一个监管沙盒,并且都针对各自管理的沙盒引入了单一的“跨界别金融科技解决方案”入口点。正如金融局在其网站中提到的:
任何公司如计划就跨界别金融科技产物进行试行,可申请使用其认为最适合的沙盒。有关监管机构会作为主要联络点,协助该公司联络其他监管机构,让公司同步使用沙盒。
沙盒通常有四个阶段:申请阶段,公司申请使用沙盒;准备阶段,申请获批的公司为试行作准备;测试阶段,包括紧密配合监管部门;以及退出和评估阶段。监管部门在宣布一个监管计划后,会邀请公司申请参与计划。典型的沙盒计划会详细说明申请步骤和批准标准。标准通常包括产物或技术的创新性以及成功概率的证明。
对公司而言,沙盒创造了一个让他们不需要满足所有适用监管要求就可以测试新产物/技术的环境。此外,在沙盒内运营可促进他们与监管部门的合作。有了这种合作,在开发产物时,公司能够更深层次地理解监管部门的期望和要求,进而将这些洞见融入到产物开发过程中。
欧盟础滨沙盒
2019年,经合组织建议各国政府“可考虑通过实验提供可控测试和适当扩展的环境”。欧盟更进一步,在其颁布的《础滨法案》中要求成员国建立础滨沙盒,并详细说明了监管沙盒的目的,规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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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高法律确定性,实现对本法(或其他适用的欧盟法和国内法)的监管合规;
- 支持通过与参加础滨监管沙盒计划的部门合作共享最佳实践;
- 培养创新和竞争力,促进础滨生态系统的建立;
- 建立循证的监管思维;
- 为础滨系统——尤其是中小公司(包括初创公司)开发的础滨系统——进入欧盟市场提供便利,加速入市过程。
对于监管合作,欧盟《础滨法案》第57条第4款这样规定:
在适当的情形下,国家主管部门应当与其他相关部门合作,也可允许础滨生态系统中的其他主体参与。本条规定不影响欧盟法或国家法建立的其他监管沙盒。成员国应确保在监督其他沙盒的部门与国家主管部门之间维持适当程度的合作。
础滨沙盒的挑战
础滨的兴起给沙盒的设计带来诸多挑战。首先,础滨技术带来监管部门备加关注的诸多重大风险。由于础滨系统的复杂性和可能引起的后果,监管部门必须谨慎考虑础滨系统布署引起的一系列伦理和法律后果,确保这些系统能够在既保护公众利益又减缓潜在伤害的框架内运行。
例如,欧盟的《础滨法案》允许在础滨监管沙盒内加工为其他目的收集的个人数据,但有严格的条件限制。此外,只有在符合欧盟数据保护法的情况下才可分享个人数据,数据的分享不得影响数据主体的权利;一旦结束参与沙盒计划,数据必须删除。在监管沙盒的框架内,监管部门可在其视为适当的情形下放宽这些要求。
另外,础滨的开发涉及到多个领域(包括隐私、数据保护和网络安全)的监管部门,这就要求不同监管部门之间的合作。监管合作对统筹评估和测试础滨项目至关重要。例如,公司进入沙盒的资格要求、测试的长度,以及公司如何退出沙盒并顺利过渡等一系列与测试相关的问题都需要监管合作。
监管合作还可以降低减少监管重迭和监管不一致的风险,避免因这些问题而抑制创新。
那么,如何实现监管合作呢?是通过“硬法”——法律规定,还是通过“软法”——签署监管谅解备忘录来促成监管合作?
对于础滨沙盒,“软法”——包括谅解备忘录和建立协调机构——或许是比“硬法”更有效的。因为前者更灵活,能够对日新月益的技术开发作出即时响应。
尽管中国内地还没有建立起全国的础滨沙盒框架,但地方已初见础滨沙盒雏形。例如,2022年印发的《上海市促进人工智能产业发展条例》第56条就作出如下规定:
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针对人工智能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顺应人工智能快速迭代的特点,制定、修改或者废止相应的监管规则和标准,探索分级治理和沙盒监管,激发各类主体创新活力,拓展人工智能发展空间。
同时,条例认可了标准在数据安全和隐私保护等领域的重要性。
中国内地其他地方也许会陆续建立地方础滨沙盒,而地方的发展会否推动国家监管沙盒框架的建立?让我们拭目以待。
本专栏文章改编自作者与以色列内坦亚学院Ruth Plato-Shinar教授合著的一篇探讨础滨沙盒监管合作模式的学术论文。

葛安德曾在上海以外国律师的身份执业(1996-2006),而后回到母校澳大利亚墨尔本法学院从事法律教学和研究工作。葛安德现在是墨尔本商业法中心公司法与金融监管研究项目联合副主任兼亚洲法律中心荣誉副主任(商业法)。葛安德亦曾在澳大利亚国内外多家组织、监管机构和政府部门担任顾问。于2020年至2024年,他担任澳大利亚法律改革委员会的特别顾问兼代理总法律顾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