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作办学一直是中国教育领域中备受关注的热点。它既是中国教育走向国际化的标志,为中国教育注入了新的办学模式和办学力量,同时,也使外国教育机构获得了了解和开拓中国教育领域的机会。在其发展的十多年中,从最初对教育自主权的争论,到因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发展过快而引发对其质量和前景的思考,再到近期中国教育部重申将恢复中断了四年之久的中外合作办学审批工作,中外合作办学经历了从争议到热捧再回归理性的过程。
本文将重点介绍中外合作办学涉及的基本法律规定。在后续文章中,笔者将进一步阐述中外合作办学运作和管理中的问题和争议,以及有待法律法规进一步规范和明确的地方。
中外合作办学

律师
胡光律师事务所
中外合作办学是指中国教育机构和外国教育机构在中国境内合作举办以中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的教育教学活动。因此,符合法律要求的中外合作办学应具备以下几个特点:
- 举办教育活动的主体必须为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国教育机构与外国教育机构;
- 办学的形式是合作办学,不是外国教育机构单独办学,或者中外教育机构合资办学;
- 主要招生对象为中国公民并且实施教育教学活动的地点主要在中国境内;
- 举办的教育活动不是实施义务教育或军事、警察、政治等特殊性质的教育。
由于外国教育公司本身不具有实施教育教学活动的职能,不是从事教育教学活动的组织。因此,无论是外国大学下属的教育公司还是外国公司所举办的教育公司都不符合中外合作办学对外方合作者的要求。
对于外国教育机构资质的认定,实践中教育部门是如何判断的呢?对于这一问题,根据笔者处理项目的经验,教育部门一般会通过该外国教育机构依法设立的证明、中国驻外使领馆的认证资料以及经外国教育机构所在国政府认可的民间质量认证机构的认证等方面来加以判断。
此外,对于外国教育机构是否可以通过只投入资金的方式来合作办学的问题一直困扰外国教育机构。开展中外合作办学的目的是引进外国优质教育资源,因此外国教育机构不能只投入资金而不参与教育教学活动。
具体形式
按教育活动的内容来分类,中外合作举办的教育活动可以分为中外合作办学和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两大部分;从办学形式的角度来划分,又可以分为中外合作办学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 (“合作机构”) 和中外合作办学项目/职业技能培训项目 (“合作项目”),其中合作机构是指中外教育机构以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的形式来合作进行教育活动或职业技能培训,而合作项目则是中外教育机构不设立特定的机构,而是与专业机构或组织进行合作的方式开展教育教学或职业技能培训活动。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由教育部门主管,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项目则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审批管理。
合作机构
对于实施本科或以上教育、并颁发学历和学位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必须先向拟设立机构所在地的省级教育部门提出审批,由省级教育部门对其进行评估并出具意见,然后再由教育部进行审核;对于实施专科教育或者非学历高等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则直接由拟设立机构所在地的省级教育部门进行审批。而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则由拟设立机构所在地的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设立审批的申请均由中国教育机构负责向有关部门提出。
如果中外双方暂时未能达到设置合作机构条件的,可以先申请筹备设立。对于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法律规定在筹备设立期间,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应主要开展筹备工作,不得进行招生。在获得筹备设立批准书之日起叁年之内,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应向审批机关提出正式设立的申请。
合作项目
类似地,实施本科或以上教育、并颁发学历和学位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必须先向拟设立项目所在地的省级教育部门提出审批,再由教育部进行审核。其他类型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则直接由拟设立项目所在地的省级教育部门进行审批,并报教育部进行备案登记。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项目则由项目所在地的省级劳动行政部门进行审批。
王娅瑾是胡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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