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代表诉讼的司法适用逻辑

作者: 赵寒青和潘宏坤,卓晖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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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代表诉讼制度旨在当公司内部治理机制失效时,通过派生诉权机制维护公司及小股东权益。司法实践中,该制度仍面临若干争议:例如股东代表诉讼的诉因范围问题;在大股东主导的交易中,如何认定公司真实、独立的意思表示;在公司内部决议瑕疵的情形下,关联交易方能否主张善意第叁人原则等。

上述争议虽分属不同层面,实则共同指向同一核心问题:在控制权高度集中的公司结构中,司法应如何适用股东代表诉讼制度,方能在防范控制权滥用与维护交易安全之间实现平衡。基于此,本文结合相关裁判实践,围绕上述叁个方面对股东代表诉讼的司法适用问题展开分析。

Zhao Hanqing, Trophy Law Firm
赵寒青
主任
卓晖律师事务所
电话: +86 134 2631 0626
电子信箱: zhaohanqing@zhuohuilaw.com

股东代表诉讼的适用范围不应局限于侵权之诉。围绕该问题,实务存在争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的“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是否仅指侵权行为,若作此理解,则无异于将股东代表诉讼限定于侵权之诉。部分观点认为,因系他人“侵犯”公司权益时,才提起股东代表诉讼,故股东代表诉讼应限于侵权之诉。(2017)最高法民申2472号民事裁定书持同样观点。

笔者认为,从文义解释的角度,将“侵犯”直接等同于侵权,实为限缩解释,忽视了公司作为民事主体所享有的权利体系的完整性。公司合法权益广泛地来源于合同、物权等法律关系,当“侵犯”行为以违反合同义务的形式呈现时,其不法性及损害后果与侵权无本质区别。

从制度功能的角度,股东代表诉讼的本质在于公司诉权的代位行使。在公司治理机关怠于行使诉权时,允许小股东代为提起诉讼,弥补公司治理的缺陷,是该制度设计的初衷。故,股东代表诉讼的诉权源于公司的诉权,凡公司在诉讼中可提起的诉求,代位股东一般皆得行使。(2020)最高法民终208号判决书与笔者持同样观点。

股东代表诉讼中,应从严认定公司对外意思表示证据。在股东代表诉讼中,大股东利用其支配地位,使公司作出不利于小股东的意思表示,系实践中常见情形。

笔者近期就承办的一起典型案例,涉及大股东主张其已与公司达成合意,将其对公司负有的高额合同债务转移至其偿债能力更弱的关联公司的问题。在该案中,虽然缺乏公司明确同意债务转移的证据,但大股东试图以公司财务调账记录、往来账目询证函等财务文件中将债务人记载为关联公司的部分作为公司已同意债务转移的证据。

Pan Hongkun, Trophy Law Firm
潘宏坤
律师
卓晖律师事务所
电话: +86 185 0021 1593
电子信箱: panhongkun@zhuohuilaw.com

笔者认为,在其他类型案件中,一份载明“债务转移”的财务文件或许可被认定为公司已作出同意的意思表示,但在股东代表诉讼中,鉴于大股东对公司的高度控制性,如允许此类财务文件替代正式的公司盖章法律文件,则会导致大股东利用财务系统,实质性架空公司的独立意思表示。

因此,股东代表诉讼中,应对公司对外意思表示证据采取更严格的认定标准,重点审查是否存在符合法律及章程要求的外部形式文件及内部决议文件。仅有内部资料而欠缺外部法定形式文件的,不宜证明公司已作出有效的对外意思表示。

内部决议合规性直接影响公司外部行为效力,而关联交易相对人的审查义务远高于普通交易,故关联交易中善意相对人原则应限缩适用。那么,若公司出具了形式上完备的盖章文件,但该文件未经必要的内部决议程序,关联交易方是否可依据善意相对人原则主张交易有效呢?笔者的结论是否定的。理由如下:

(1)《公司法》确立“内外有别”原则,旨在保护交易安全,但适用前提在于相对方确属善意。在关联交易情形下,交易相对方与大股东之间存在高度利益关联,其注意义务显然高于一般第叁人;

(2)若关联交易相对方明知或应知公司章程对重大事项设有严格决议要求,仍规避内部程序进行交易,其主观上难谓善意。

(3)在审查内部决议时,应关注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制度的适用。根据担保制度相关规定,公司对外担保时,被担保方的关联股东应回避在内部担保决议中表决。虽然法律未明确规定公司债务转移等重大交易中关联股东是否应回避表决,但笔者认为,可依据“举轻以明重”原则类推适用。(2022)京03民终5945号判决书持同样观点。

因此,在股东代表诉讼中,涉及关联方的交易,不宜当然适用善意相对人原则,公司外部行为的效力应接受更严格的司法审查。

股东代表诉讼通过派生诉权对控制权滥用形成制度约束。实务中,既不宜将其诉因范围限缩于侵权之诉,亦应在大股东主导的交易中提高对公司外部意思表示证据的审查标准。对于关联交易,机械适用善意相对人原则,反而可能削弱公司治理规则的约束力。唯有围绕制度功能形成实质审查导向,方能在交易安全与公司利益保护之间实现合理平衡。


赵寒青是卓晖律师事务所主任。他的联系方式是电话:+86 134 2631 0626以及电邮zhaohanqing@zhuohuilaw.com
潘宏坤是卓晖律师事务所律师。他的联系方式是电话:+86 185 0021 1593以及电邮panhongkun@zhuohuila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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