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理学能否为法律人所用?具有国家二级心理咨询师资质的伟尔集团中国、印度和蒙古区法务总监陈云晓给出了极为肯定的答案
法律工作不仅聚焦于法条,更关乎于“人”。早在1881年,美国大法官霍姆斯就留下名言:“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进入21世纪,法律心理学学者Jean R Sternlight和Jennifer Robbenholt亦提出,好的律师也应该是好的心理学家。
公司法务的日常工作中,除了对法律法规、合同条款、专业问题的研究与解读外,还涉及大量与公司其他部门、客户、供应商、争议相对方、政府机构、外部律师及中介机构等“人”的沟通。理解他人如何思考与决策,掌握良好的人际沟通技能,是法律人必不可少的生存技能。
因此,掌握一些必要的心理学知识,相信能让法务在各种工作场景中如虎添翼,无论是谈判、沟通、合同审查还是争议解决。在本文中,笔者将从法务的核心工作场景出发,探讨最实用的心理学知识和应用技巧。
法律谈判
在合同、投资、争议等多个领域,法务通常承担了大量的谈判任务,而谈判从来不仅是法律问题的交锋,更多是双方商业利益和立场的博弈。因此,法务可以应用对于人类思考和决策的以下心理学知识,以在谈判中获得更好的效果。
锚定效应。这是由心理学家丹尼尔·卡尼曼和阿莫斯·特沃斯基提出的重要心理现象,指人们在做决策时,过度依赖最初接触到的信息或数字,形成一个“锚点”,从而影响后续的判断和选择。
这一心理现象可以广泛应用在谈判中,典型方式是争取率先开出条件(即使看似极端),这样会设定谈判基准,影响后续所有讨论。作为法务,我们要善于率先抛出经过精密计算的“法律锚”(如赔偿数额、合同框架等),为己方争取谈判中的锚点,也为后续的谈判奠定方向和基础。同时,也要注意在对方抢先“抛锚”时,要能准确予以识别并策略性地忽略或重设锚点。
互惠原则。这是由社会心理学家菲利普·布兹巴德提出的理论,认为人们在建立和维持人际关系时,往往会倾向于以相互的利益交换为基础。中国传统文化中也不乏对于互惠原则的描述,早在《诗经》中就出现“投我以桃,报之以李”的诗句。大部分情况下,人们倾向于对等地回报他人的给予。
在谈判中,法务可以尝试通过小幅度、策略性的让步(如在某个次要条款上予以让步),以换取对方在对己方关键问题上的回报。这是一个行之有效的策略。当然,让步的时间点和节奏把控和铺垫至关重要,要让对方感受到己方让步的价值,更要避免无谓让步和草率让步。
承诺一致性原则。这是由心理学家利昂·费斯廷格提出的原则,指人们倾向于保持自己言行的一致性,一旦做出了某种承诺或选择了某个立场,就会面临来自内心和外部的压力,迫使其后续的行为与该承诺保持一致。中国传统文化也有诸如“一言既出,驷马难追”和“言必信,行必果”的表述。
法务在谈判中,可以适时引导对方在一些问题上做出公开承诺,进而增加其在后续相关重大问题上保持立场一致的压力。通常可以从一些小问题入手,以降低对方做出承诺的压力。
情绪识别与管理。法务谈判不仅是理性的博弈,更是谈判各方的情绪较量。因此,在探讨法律问题之余,我们还要敏锐地识别对方的愤怒、焦虑或急切等情绪。同时,要管理好自己的情绪,避免被激怒或意气用事等,这样才能帮助己方达成有利协议。
在双方由于意见不一而可能剑拔弩张的情况下,法务更要沉住气,用同理心、倾听、积极沟通的姿态,让双方都平静下来,保持情绪稳定。这通常有助于打破僵局,推动谈判的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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