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外国公司并购日本公司的过程中,并购合同的谈判和签订是最为关键的一个环节。常见的并购合同有股权转让合同、新股认购合同、公司分立合同、业务转让合同等类型,以下为这些合同中较为重要的条款。
价格调整条款

合伙人
安德森?毛利?友常律师事务所
收购价格通常是由双方选定某日作为基准日,对目标资产价值进行计算和评估后予以确定。然而,最终的交割日往往在评估基准日后几周甚至几个月,在此期间目标资产的价值有可能发生重大变化。并购双方为修正因时间推迟产生的价值变化而拟订的条款,即为对价调整条款。需要注意的是,在要约收购中,由于面对的是目标公司不特定的股东,在实践中要约人无法采用对价调整条款的方式修改要约价格。
营运资本调整条款
收购方看重的是交割日的营运资本金额,但是目标公司的营运资本金额每天都在变动,双方在签订合同时无法确定交割日的营运资本金额,因此,并购合同中双方会根据目标公司过去的营运资金平均余额事先约定一个基准额,在交割日营运资金的余额低于该基准额时由卖方承担差额(从收购价格中扣除),超出时由买方承担差额(在收购价格上追加)。
盈利能力支付计划调整条款
收购完成后,如果目标公司达到一定的财务目标,则买方追加支付收购价格;否则,如果未能达成目标,由卖方返还部分价款。对买方来说,盈利能力支付计划条款的好处在于,当被收购的公司不能达成利益目标时可以减少对价。
是否达到目标的考核期限可分为季度、半年、整年等情形,但是,选择合适的财务考核指标却并不容易。例如,是选择净利润、营业利润、营业现金流量、税息折旧及摊销前利润 (EBITDA),还是设定一个涵盖上述全部或部分项目的综合指标。
其他价格调整条款
有时,公司的实际价值只有等收购完成后才能确定。例如,收购后重要职员可能大量离职、目标公司存在未结的大额诉讼,这些都要在完成收购后才能确定是否发生及其对公司价值的影响。因此,并购合同中也可以设置一些条款,以根据完成收购后的一定情况调整对价。
声明和保证条款
卖方的声明和保证在股权并购案件中尤为重要。卖方一般不愿告知买方有关目标公司的不利事项,甚至可能抱有将目标公司潜在的债务和责任转移给买方的动机。
对于声明和保证条款,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 判断声明和保证的真实性的时间基准(签订合同之时,还是进行交割之时,抑或两者皆是);
- 声明和保证的内容是仅限于卖方知悉的事由,还是包括卖方能够知悉但尚未知悉的事由,抑或更广泛地包括卖方未能知悉的事由;
- 违反此类条款的后果是仅限于损害赔偿责任,还是也可作为合同解除的原因;
- 对于损害赔偿责任,是稍微违反声明和保证时即触发赔偿责任,还是限定在重大事项或一定金额以上才需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损害赔偿条款及解除条款
声明和保证条款需要有配套的损害赔偿责任条款和解除条款来确保声明和保证的真实和可靠。然而,损害赔偿责任条款和解除条款也不能做到万无一失。例如,通过合并方式进行收购,目标公司在并购完成后将不复存在,因此也不再具备承担声明和保证责任的可能。该情形下,只能采用由目标公司经营者等第叁方提供保证书,或买方在一定期限内保留部分价款等方式予以对应。
还有,在通过破产程序进行的收购案件中,卖方会竭力避免承担声明保证责任。
准据法及司法管辖条款
中日公司间签订的合同在准据法条款上有选择中国法律的,有选择日本法律的,还有指定第叁国或地区(例如新加坡、纽约州、香港)的法律的情形。选择哪国法律对签约一方有利或不利不能一概而论,但一般情况下,中日公司均希望以自己熟知的法律为准据法。
两国仲裁机构的判决均可以获得对方法院的认可和强制执行,这是因为中国和日本均为《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纽约公约》)的签约国。
那么,法院的判决又如何呢?中国最高人民法院1995年的一份复函确立了日本法院的判决不被中国承认的先例;日本大阪高等法院2003年4月作出“中国的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不能在日本认可其效力”的判决。据此,两国的法院判决均不被对方承认,故不能强制执行。因此,笔者强烈推荐中日公司之间在签订合同时选择仲裁作为争议解决方式。
中川裕茂,日本安德森·毛利·友常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具有日本及纽约州律师执业资格),北京代表处首席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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