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社会经济活动愈发多元化,刑民交叉案件的数量持续攀升,案情也愈加复杂。此类案件中涉案财物的争议范围不断扩大,不仅涉及当事人与被害人,还关涉到案外公司和个人的权益。然而,受“先刑后民”审理模式和刑事程序封闭性的限制,一旦民事争议卷入刑事犯罪,相关公司往往陷入被动,只能坐待刑事法官为案涉争议定性,错失主张权利、弥补损失的良机。
笔者认为,破局的关键在于激活利害关系人的诉讼权利,从而帮助公司在后续的民事程序中占据优势。本文将以笔者近期办理的一起案件为例,探讨可行策略。
案情回顾

创始合伙人
星来律师事务所
被告人是某知名饮料公司的销售经理,负责对某零售行业上市公司的销售业务。在职期间,被告人利用内部账号在双方系统平台虚增订单,修改订单送货地址,将饮料公司发出的货物截留到个人租赁的仓库,随后低价对外销售,导致饮料公司与零售公司发货与收货的差额高达数千万元。检察院以职务侵占罪起诉被告人,但饮料公司主张构成诈骗罪,试图将损失转嫁给零售公司,并对零售公司提起民事诉讼。
破局思路
零售公司委托笔者代理此案。笔者判断,被告人行为定性是本案核心。零售公司应主动以利害关系人身份参与刑事程序,明确相关法律事实,避免因刑事定性问题造成客户损失。基于这一思路,团队通过查阅资料和内部访谈,准确定位犯罪对象为饮料公司发出的货物,并依据物权转移规定明确货物权属仍归饮料公司,厘清民事法律关系。同时,结合大量业务细节,多角度论证了被告人利用职务便利的行为是本案犯罪成立的关键。最终,律师团队提交的法律意见被法院采纳。二审判决认定被告人构成职务侵占罪,全额认定收发货差额为犯罪金额,为零售公司后续解决民事争议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法律依据
刑事案件中的“利害关系人”,是指在刑事程序中与涉案财物处理存在利害关系的案外人,比如善意取得涉案财物的第叁人。本案中与被害单位就犯罪所得存在争议的合作方也属此类。

律师
星来律师事务所
利害关系人身份的法律依据,源于2015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对于进一步规范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置工作的意见》第十二条:“明确利害关系人诉讼权利。
善意第叁人等案外人与涉案财物处理存在利害关系的,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应当告知其相关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并听取其意见。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和被告人对涉案财物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就财物处理部分提出上诉,被害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人民检察院抗诉。”2021年更新的《最高人民法院对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九条也加强了对案外人的权利保护:“案外人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提出权属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听取案外人的意见;必要时,可以通知案外人出庭。”
然而,由于刑事诉讼法并未明确普通程序中利害关系人的诉讼权利,甚至许多司法工作人员都对利害关系人的概念不甚了解,利害关系人在司法实践中常被忽视。因此,相关方更需化被动为主动,“激活”利害关系人的诉讼权利。
激活诉讼权利
从上述规定看,利害关系人至少具有参加诉讼及发表意见的权利。那么,如何充分利用这些权利呢?
收集相关材料,锚定实质法律关系。全面搜集合同、通信记录等客观证据,在避免引导的前提下访谈知情人,以确认案件相关事实并明确争议焦点。在此基础上,从多个角度切入厘清实质法律关系,包括定位涉案行为对象及侵犯的法益、各相关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及行为与法定犯罪构成要件是否相符等。
积极主张权利,获取案件信息。现行规定未赋予利害关系人阅卷权,造成利害关系人与当事人之间存在天然的信息差。为了缩小这一差距,利害关系人应积极争取参加庭审,在庭审中获取案件一手信息,既为阐述刑事法律观点提供更多论据,也能为后续可能出现的其他争议作准备。
充分发表意见,争取有利认定。主动与办案人员沟通,不仅要就涉案财物处置提出合法诉求,还要向办案人员阐明自己对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的理解,为法院查明案件事实提供有价值的参考,争取对己方有利的认定结果。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未来还会出现更多复杂的刑民交叉案件,考验公司和公司家维护自身权益的智慧和魄力。本案的成功经验,为应对这类案件提供了有益借鉴。在单一的民事手段已经不足以定分止争的今天,唯有综合运用民事、刑事、行政案件的策略和手段,才能在复杂多变的法律环境中屹立不倒、稳健前行。
北京星来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王唯宁、律师付雪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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