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公司已成为中国最普遍的市场经营主体。由于长期以来的历史传统和现实国情,夫妻一方作为公司股东投资经营公司业务的情况较为普遍。对于夫妻一方婚内取得的股权离婚时如何分割的文章很多,而对夫妻一方婚前所获股权的离婚分割却鲜有人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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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人简单地认为一方婚前财产就是一方个人财产,离婚时无需分割。但事实上,股权作为公司股东所享有的权益不是一种单一的权利,而是包含了多种权益的复合体。股权的复合性主要体现在它融合了财产性权益和人身性权益两个方面,其中仅财产性权益就包括股息、红利的分配权、增资扩股权、剩余财产分配权等。这些权利如产生在婚内,将有可能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予以分割。至于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则需要具情况具体分析。
婚前股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叁条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叁十一条规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叁条规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据此,一方婚前股权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首先要看夫妻双方有没有约定。有约定的从约定,如无约定则属于持股方婚前个人财产。
婚前股权的婚后增值和收益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二十六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也就是说,婚前股权在婚后的增值、收益是否属于共同财产,关键在于判断是否属于“孳息”或“自然增值”。
在谭某、雷某离婚后财产纠纷【(2020)最高法民申1003号】一案中,最高院认为:“该公司成立后,未对土地进行开发,也未进行其他生产经营活动。雷某持有的该公司股权价值在婚后的变化,主要是由公司所持有的地产市场行情变动引起,并不是雷某对公司进行经营管理或者利用该股权进行再投资产生的收益。虽然雷某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将该公司股权转让,但该公司股权转让时即便有溢价也应定性为自然增值,不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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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在罗某、沉某等离婚后财产纠纷【(2023)粤01民终29096号】一案中,法院认为:“罗某作为利致公司的原始股东,通过行使股东权利对公司进行经营管理,投入了一定精力,因公司经营带来的股权增值属经营性收益,其在利致公司所持有的90%的股权,婚后的增值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由此可见,要判断夫妻一方婚前的股权在婚后产生的增值或者收益是否属于双方共同财产,最核心的原则是该方是否在财产中添附了婚后的经营管理。如果股权增值和收益与夫妻一方或双方的婚后经营管理行为有关,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反之,则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值得一提的是,分割分红收益应以该收益在离婚时仍然存在为前提。在上述(2023)粤01民终29096号案件中,法院认为:“离婚案件中处理财产的原则是分割现存的而非曾经存在的财产,除非有证据证明另一方恶意转移或隐瞒财产。根据调取的沉某银行流水,罗某收取的奖金、分红共56万元均不是离婚时尚存的夫妻共同财产,且根据罗某所述及罗某的银行流水,上述奖金、分红已主要用于家庭日常开支及子女抚养费用。现沉某未证实罗某对该奖金、分红存在恶意转移或隐瞒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沉某要求分割上述奖金、分红56万元,依据不足,不予支持。”
婚前股权的婚内增资
一方婚前的股权在婚后除了会产生增值和收益外,还可能会增资扩股。判断扩增的股权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需要厘清扩股部分出资的来源。以夫妻共同财产追加投资取得的公司股权,在夫妻双方无明确书面财产约定的情形下,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马某和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2020)鄂08民终285号】一案中,法院认为:“对于马某、付某婚后增资取得的轻机公司0.5%的股权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问题,根据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鄂08民终746号民事判决书已确认的事实,该0.5%股权系马某与付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出资取得,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需注意,如公司以未分配利润或资本公积转增资,首先需要确定该未分配利润或资本公积是否为股权在婚后产生的自然增值。如该未分配利润或资本公积与夫妻一方的经营管理有关,则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反之,则应当属于持股方个人财产。
综上所述,对于一方婚前取得的股权及其相关财产性权益,不能一刀切地认为是持股方个人财产,而应当根据夫妻一方或双方是否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投入资金、时间、精力进行过经营管理等具体情况进行综合判断。
安理律师事务所高级顾问徐霄燕、律师刘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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