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公布第五批行政审批项目改革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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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院于2010年7月4日发布《对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 [2010] 21号,以下称《决定》),共涉及行政审批项目184项,其中,取消113项,下放管理层级71项。自2002年11月发布《对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以来,国务院已经先后四批取消和调整了近两千项行政审批项目。

取消行政审批

此次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主要包括: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审批(国土资源部);外商投资公司进口作为出资的设备清单审批;外商投资公司名称、投资者名称、法定地址的变更审批(商务部);境外非银行金融机构驻华代表处设立、变更、终止审批及其首席代表任职资格核准(银监会);证券公司证券业务资格审批、外国证券类机构驻华代表机构地址变更审批(证监会);邮政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置审批(国家邮政局)。

下放管理层级

《决定》下放的73项行政审批项目中主要包括:

  • 第一,有关外商投资公司设立及变更目的审批,例如交易额在限额以下的外资并购事项审批(专项规定的外商投资公司外)、限额以下外商投资创业投资和创业投资管理公司设立及变更审批;
  • 第二,有关工业产物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项下的审批,例如泵生产许可证核发、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核发。其中,从国务院部门下放至省级管理部门的有69项。

改革事项的落实及衔接

以上行政审批事项的取消或调整,均涉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工作内容及方式的转变,甚至需要对法律法规进行修订,因此,《决定》的后续贯彻和落实将会是相关政策真正对社会及市场发挥影响作用的关键因素。为此,国务院有关机构的负责人强调:下一步,对取消的审批项目,要督促各有关部门清理所涉及的部门规章、部门文件;对下放的审批项目,要督促各有关部门对系统内上下衔接作出安排;对保留的审批项目,要督促各有关部门进一步明确审批部门、审批对象、审批内容和审批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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