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房地产市场的持续高烧,继《国务院对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 [2010] 10号)颁布半年之后,国务院相关部委于9月下旬再次祭出政策组合拳,在住房用地和建设、税收、信贷叁个方面同时加大调控力度。
用地和建设
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于9月27日颁布《对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和建设管理调控的通知》(国土资发 [2010] 151号),对住房用地和建设的主要规范措施包括:
对于保障性住房
- 优先确保保障性住房用地的供应;对已供应的各类保障性住房用地,不得改变土地性质和土地用途,不得提高建设标准、增加套型面积;
- 建立保障性住房等项目的行政审批快速通道,在规定时限内核发有关许可证。
建设用地出让管理
- 土地出让必须以宗地为单位提供规划条件、建设条件和土地使用标准,严格执行商品住房用地单宗出让面积规定,不得将两宗以上地块捆绑出让,不得“毛地”出让;
- 拟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等规划条件以及保障性住房的套型面积、开竣工时间等建设条件,应作为土地出让的依据列入出让合同;由开发建设单位提出申请调整规划建设条件而不按期开工的,须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按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土地;
- 竞买人存在“因自身原因造成土地闲置一年以上”及“违背出让合同约定条件开发利用土地”等四种违法违规违约行为的,在结案和问题查处整改到位前,竞买人及其控股股东均不得参加土地竞买活动;
- 各类住房建设项目应当在划拨决定书和出让合同中约定土地交付之日起一年内开工建设,自开工之日起叁年内竣工。
监督和监管措施
- 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验收时,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会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开发公司及建设项目履行用地合同约定的各类条件及承诺情况进行核查;
- 严格查处囤地炒地闲置土地、擅自调整容积率及商品住房建设和销售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契税和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9月29日颁布《对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0] 94号)。
- 调整了契税优惠政策的适用标准。原政策规定,对个人购买普通住房减半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财税 [2010] 94号文规定,个人购买的普通住房应属于家庭(购房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的唯一住房,才可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 对于个人所得税,财税 [2010] 94号文规定,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1年内重新购房的纳税人不再减免个人所得税。
信贷政策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对于完善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 [2010] 275号)亦于9月29日颁布。
个人住房贷款收紧
- 对于购房者,文件要求各商业银行暂停发放第叁套及以上住房贷款,并对不能提供一年以上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地居民暂停发放购房贷款;
- 贷款购买(首套)商品住房,首付款比例调整到30%及以上;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家庭,严格执行首付款比例不低于50%、贷款利率不低于基准利率1.1倍的规定;
- 禁止消费性贷款用于住房贷款。
公司贷款差别对待
- 房地产开发公司存在土地闲置、改变土地用途和性质、拖延开竣工时间、捂盘惜售等违法违规记录的,各商业银行应停止对其发放新开发项目贷款和贷款展期;
- 房地产开发公司承担中低价位、中小套型商品住房项目和参与保障性安居工程的,要支持其贷款需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