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出台《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管理办法》

0
985
Whatsapp
Copy link

中国人民银行于2011年10月13日发布了《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管理办法》,并已于发布之日生效。《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境外公司和经济组织或个人(以下统称“境外投资者”)以人民币来华投资,在遵守外商直接投资相关法律的前提下,可以直接向银行申请办理人民币结算业务,银行可以按照相关规定直接为其办理人民币资金结算业务。

人民币资金的汇入

根据《管理办法》,在下列情况下,相关境外汇入的人民币均应存入专门开立的专用存款账户中,但这些账户均不得办理现金收付业务。

  1. 境外投资者办理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的,可申请开立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其中,根据资金的来源和用途,应分别开立人民币前期费用专用存款账户和人民币再投资专用存款账户;
  2. 境外投资者汇入的人民币注册资本或缴付人民币出资应当按照专户专用原则,开立人民币资本金专用存款账户存放;
  3. 境外投资者以人民币并购境内公司设立外商投资公司的,被并购境内公司的中方股东应当申请开立人民币并购专用存款账户,专门用于存放境外投资者汇入的人民币并购资金;境外投资者以人民币向境内外商投资公司的中方股东支付股权转让对价款的,中方股东应当申请开立人民币股权转让专用存款账户,专门用于存放境外投资者汇入的人民币股权转让对价款;
  4. 外商投资性公司、外商投资创业投资公司、外商股权投资公司和以投资为主要业务的外商投资合伙公司,其在境内依法以人民币开展投资业务的,其所投资公司应当申请开立人民币资本金专用存款账户,专门用于存放人民币注册资本或出资资金并办理相关资金结算业务。

所得人民币资金的使用

对于境外投资者所得的人民币资金的使用,《管理办法》规定了叁种情况:(1)境外投资者将其所得的人民币利润汇出境内的,银行在审核有关材料后可直接办理;(2)境外投资者将通过减资、转股、清算、先行回收投资等原因所得的人民币资金汇出境内的,银行应当在审核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或备案文件和纳税证明后为其办理汇出手续;(3)境外投资者将通过人民币利润分配、先行回收投资、清算、减资、股权转让等原因所得的人民币资金用于境内再投资或增加注册资本的,境外投资者可以将人民币资金存入人民币再投资专用存款账户并办理相关结算业务,银行应当在审核国家有关部门的核准或备案文件和纳税证明后办理人民币资金对外支付。

境外借款及偿付

《管理办法》规定,外商投资公司向境外股东、集团内关联公司及境外金融机构借入的人民币借款和外汇借款,应当合并计算总规模。外商投资公司应当凭人民币贷款合同,申请开立人民币一般存款账户,专门用于存放从境外借入的人民币资金。外商投资公司用人民币偿还境外人民币借款本息的,可以凭贷款合同和支付命令函、纳税证明等材料直接到银行办理。

监管及处罚措施

《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了银行的监督管理义务:银行应审查外商投资公司人民币注册资本金和人民币借款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及合规性,监督外商投资公司依法使用人民币资金并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在办理结算业务过程中,银行应当根据有关审慎监管规定,要求公司提供支付命令函、资金用途证明等材料,并认真审核。

另外,如果银行、外商投资公司违反有关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可以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对其进行通报批评或处罚;情节严重的,可以暂停或禁止银行、外商投资公司继续开展跨境人民币业务。

《商法摘要》由海问律师事务所协助提供,内容仅供参考之用。读者如欲开展与本栏内容相关之工作,须寻求专业法律意见。海问律师事务所联系方式:产补辞肠丑别苍蔼丑补颈飞别苍-濒补飞.肠辞尘。

Whatsapp
Copy lin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