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许可出口着作权产物构成违法

作者: Manisha Singh Nair,Lex Orbi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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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约翰威立国际出版公司在印度德里的高等法院上,根据1957年订立的《印度着作权法》控告Prabhat Chander Kumar Jain侵犯其著作权,案件中双方争执的一个有关侵犯著作权的问题,可说是十分有趣。约翰威立公司及其他原告(包括培生教育出版公司),均是出版学术, 科学, 技术及医学类图书的国际知名出版商。约翰威立公司总部位于美国, 它在印度成立了分支出版机构,并授予这些印度子公司著作权专用许可权,准其在印度境内和南亚地区翻印、出售及分销该公司拥有著作权的作品。这些著作权作品大多在印度印制,在分销时会在作品的封面或书脊上标注“销售地域限制警告”,声明:“本图书只限在孟加拉、不丹、印度、马尔代夫、尼泊尔、巴基斯坦和斯里兰卡出售。”故此,这类书籍通常被人们称为“廉价版本”或是“廉价印度版本”。

宣称

Manisha Singh Nair,Lex Orbis
Manisha Singh Nair
合伙人
Lex Orbis Intellectual Property Practice

原告宣称,案件中的被告方(即Prabhat Chander 公司及其他被告)涉嫌将廉价版本出口至著作权作品封面上“销售地域限制警告”指定区域以外的国家。原告还主张,被告以远低于同一作品的美国版本定价的价钱,经由多个网站将廉价版本出售给美国的大学书店和学生,因此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原告诉称,被告于美国出售的廉价版本违反了其在著作权书籍封面上的“销售地域限制警告”,是未经授权的版本,因此侵犯了原告对这些图书享有的著作权。

在向法院提起上述著作权侵权诉讼的同时,原告亦向法院申请对被告签发临时禁令。德里高等法院向被告发出通知,禁止其单方面刊登广告或宣传、对外出售原告的任何出版物,或者将上述图书出口到书籍封面上列明的国家以外的国家和地区。 被告就该禁令出庭应诉并提出如下抗辩理由:(1)被告方所实施的行为的实质,即出口涉案书籍的行为,并未侵犯原告方的著作权,因为出口著作权作品的行为并非著作权人专有的权利;以及 (2)因为涉案书籍是由被告在印度合法购入,所以被告的行为并不构成对原告著作权的侵犯。

权利穷竭

被告的抗辩依据的是着作权制度中的“权利穷竭”原则,该原则指着作权人的权利会在作品首次销售后丧失。具体而言,着作权人对于作品载体的控制权以及附着于作品上的权利已在首次销售时穷竭,再没有权利限制他人对作品载体随后的出售。原告反驳称,如果某一作品尚未开始流通,则向公众出版发行该作品是着作权人专有的权利;若被告将廉价版本在限定的地区之外出版流通,则是侵犯了着作权人的权利。原告还反驳称,“权利穷竭”原则并不适用于本案,被告方主张权利穷竭是在强词夺理。原告方还认为,退一步说,如果承认本案适用“权利穷竭”原则,则权利穷竭的范围也仅限于着作权人同意被告销售的地区(即涉案作品中列明的区域),而不适用于这些地区以外的范围。

宣判

案件宣判时, 审判法庭评论道,被告在印度购买的廉价版本书籍属于经原告特别授权印制的作品, 并未违法, 也没有妨碍或剥夺任何人的权利(包括著作权被许可人的权利)。但是,一旦被告对外销售涉案书籍(注意,这些书籍的销售受地区限制),使之在著作权人许可的地区以外发行流通, 如此一来,便等同于侵犯了著作权人根据《印度着作权法》第14条享有的专有权利,亦因此构成了对该法第51条的违反。第51条的条文具体如下:

第51条 构成侵犯著作权的情形:

(a) 当任何人,在未获得著作权人或本法规定的著作权登记机关的准许、 或者在违反著作权使用许可的规定或主管机关规定的条件的情况下…(i) 实施本法赋予著作权人的专有权利…

(b)当任何人… (iv)进口商品的侵权复制品到印度…

就被告提出的抗辩理由——“出口”涉案产物的行为并非印度《着作权法》明确规定的侵犯着作权的行为,德里高等法院评论说,目前案件的关键问题并非是“出口涉案作品”是否构成侵犯对该等作品着作权的侵犯,而是被告是否通过从专有使用权人处购买图书并出售至指定地区以外的国家的方式,规避了着作权人享有的权益。法院认定,被告的这种规避着作权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违反了着作权法第51条第(补)款的规定,构成了对原告着作权的侵犯,因此准许原告的申请,依法向被告发出了临时禁令。

Manisha Singh Nair 是 Lex Orbis 的合伙人。Lex Orbis 是一所总部设在新德里的知识产权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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