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的限制竞争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主要受《台台湾公平交易法 及其相关法律和法规的规管。台台湾公平交易法 旨在平衡自由市场经济原则并促进商业活动、维护交易秩序和保护消费者权益。台台湾公平交易法 和主管当局台湾公平交易委员会(简称“公平会”)规管的行为包括一致行动(即共谋行为)、合并和其他常见形式的不正当竞争。
自 2022 年以来,台湾立法委员和公平会一直在不断修正台台湾公平交易法 及其相关法律,涉及修正合并申报的门槛和程序、一致行动的监管范围以及其他变动,具体内容如下。
(1) 合并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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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台台湾公平交易法 第 10 条的定义,“合并”包括收购和兼并。虽然台台湾公平交易法 并不禁止合并行为,但任何达到其规定门槛的行为均须提前向公平会报备。
除非公平会评估认为,相关合并造成的反竞争影响超过整体经济利益,继而提出反对意见,否则通常都会允许进行并。公平会在法定审查期内未提出异议的,有关公司可以进行合并。
在 2023 年 6 月 30 日之前,下列类型的合并可适用《台台湾公平交易委员会对于结合对合结合申报案件之处理原则(简称“合并申报指引”)下的简化申报程序:
(a) 横向合并,涉及的公司合计市场份额低于 20%;
(b) 横向合并,涉及的公司合计市场份额低于 25%,其中一家参与公司的市场份额低于 5%;
(c) 纵向合并,参与公司在各相关市场的合计市场份额不到整体市场的 25%;
(d) 台湾公平交易委员会已确定相关公司之间不存在重大潜在竞争问题的公司集团合并;和
(e) 一家参与公司持有另一家公司三分之一以上至二分之一以下有表决权的股份或出资,而该两家公司基于此前提开展的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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扩大简化申报程序的适用范围。2023 年 6 月 30 日,公平会宣布对上述合并申报指引进行修正,扩大简化申报程序的适用范围,纳入:
(a) 台湾管辖范围以外的公司进行的合并,交易金额不超过 25 亿新台币(7,690 万美元);和
(b) 针对因达到法定市场份额门槛而需要提交合并申报的情况,如果合并满足以下标准之一:
- (i) 对于横向合并,上一财年相关产物或服务在台湾的销
售总额不超过 2 亿新台币; - (ii) 对于纵向合并,各参与公司在上一财年的相关产物或
服务在台湾的销售额不超过 2 亿新台币;或 - (iii) 合并公司上一财年在台湾无销售业务。
扩大免于合并申报要求的合并类型。2023 年 6 月 28 日,公平会宣布修正“台台湾公平交易法 第 11 条第 1 款不适用的合并类型”,规定在台湾管辖范围外共同设立或经营合资公司的外国公司,如果不在台湾从事经济活动,则不受台台湾公平交易法 规定的合并申报要求的约束。
将销售额作为是否需要合并申报的评判指标。2023 年 6 月 6 日,公平员会宣布了一项针对《台台湾公平交易法 的修正案,建议删除市场份额被用作合并申报评判标准的条款。如果此修正案获得通过并生效,则销售额将成为评判是否需要申报此类合并的唯一标准。
(2) 一致行动
台台湾公平交易法 将一致行动定义为处于竞争关系中的公司所采取的行动,这些公司通过协议共同约束经营活动,包括就定价、交易或其他商品相关的商业条款达成合约。
台台湾公平交易法 通常禁止此类一致行动,但在特定情况下允许例外。如果一致行动符合台台湾公平交易法 第 14 条规定的标准,并可以对整体经济和公共福祉做出积极贡献,公平会可以授予例外许可。
监管动态
扩大对一致行动的监管范围。台台湾公平交易法 修正法案建议扩大对一致行动的监管范围,引入相关条款,以涵盖促进或参与同一生产和分销阶段活动的第三方公司的一致行动,无论该等第三方公司和与之处于竞争关系的公司是上游,抑或下游交易关系。
也就是说,如公司之间达成任何共同约束业务活动的协议,且该协议可能会影响市场供求功能,则该等协议可能属于台台湾公平交易法 规管的一致行动范畴。
(3) 不适当的礼物和奖品
目前,根据台台湾公平交易法 第 23 条,公司不得为争取商业机会,以不正当的方式提供礼物或奖品。
根据公平会颁布的台事业提供赠品赠奖额度办法 ,如果公司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价值在新台币一百元以上者,礼品不得超过“商品或服务价值之二分之一”。此外,对于公司举办的颁奖活动,其最大奖项之金额,不得超过新台币五百万元。
监管动态
删除有关不适当礼物和奖品的条款。考虑到涉及礼品和奖品的促销活动有利于新进入者,也有助将新产物引入市场,加之国际竞争法通常对此类活动的限制较少,台台湾公平交易法 修订案建议删除这一条款,以加强市场的自由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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