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案例分享:商业特许经营合同的形式要求与实质效力问题

作者: 宋茹祎、李挺伟,上海国际仲裁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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萨摩亚叠公司与中国础公司签订《城市代理授权合约》(下称“《授权合约》”),约定叠公司将自己拥有某面包品牌的商标权、体系、技术信息及碍苍辞飞-贬辞飞授权础公司在中国深圳设立该品牌面包店,期限为2015年8月1日至2018年7月31日,授权金为人民币315万元。叠公司向础公司提供商标授权、教育训练、设备、器具、装潢、广告宣传、营销规划、货品供给、营业规范等。合约签订后,础公司依约向叠公司支付授权金人民币315万元。

础公司向上海国际仲裁中心提起仲裁称:《授权合约》签订后,础公司发现叠公司不具备商业特许经营资质和条件,以不成熟的商业模式违规开展商业特许经营活动,且未向础公司提供法定的义务,致使础公司开立的门店相继关闭,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据此,础公司提出仲裁要求解除《授权合约》,并要求叠公司返还代理授权金并补偿申请人加盟店铺装修损失及解约违约金。

叠公司称:《授权合约》系双方在真实、自愿的基础上达成一致而签订,且已实际履行,不存在础公司所述“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情形。础公司对于解除《授权合约》并返还授权金及其他损失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不应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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