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承接上篇本金与期内利息的基础规则,聚焦借款人逾期违约后产生的罚息、复利两大核心损失,结合央行规章、司法解释与司法判例,厘清其法律属性、计收条件、计算方法、禁止情形,并明确金融与非金融机构利率上限的核心差异,完整闭合银行损失计算的全流程逻辑,形成体系化的实务指引。
罚息

高级权益合伙人
德和衡律师事务所
华北电力大学(北京)副教授
罚息是借款人逾期还本或未按约定用途使用借款时,银行收取的违约惩罚性利息。《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六条规定,借款人逾期还款应按约定或国家规定支付逾期利息;央行《对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逾期贷款罚息利率为合同利率上浮30%-50%,未按用途使用的上浮50%-100%。
罚息计算公式为:罚息=逾期本金×罚息年利率×逾期天数÷360(或365)。计算需遵循四项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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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数仅限逾期本金,不得将罚息、违约金、复利纳入基数“利滚利”;
- 利率以合同约定优先,未约定按央行标准执行,不得显着背离实际损失;
- 起算时点为贷款到期次日或提前到期次日,逾期天数算至实际清偿日;以及
- 普遍采用360天计息基准,合同约定合法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对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规定,金融借款合同中的利息、罚息、违约金及其他费用总计不得超过年利率24%。同时,罚息不得与复利基数混同,罚息本身是对本金逾期的惩罚,不得再作为复利的计算依据。
上篇的农行诉李某某案中,罚息年利率按合同约定上浮至7.458%,以逾期本金13333.35元为基数,银行计算截至2025年2月21日未结清罚息158.1元,符合规则,法院全额支持。
复利
复利是对借款人应付未付利息另行计收的利息,适用范围和规则受严格限制,并非银行可随意主张。
《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第二十条明确:对贷款期内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按贷款合同利率按季或按月计收复利,贷款逾期后改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该规定将复利对象严格限于应付未付的利息,禁止对本金和罚息计收复利,并区分贷款期内与逾期两个阶段适用的不同利率。贷款期内复利=应付未付利息×合同借期利率×计息天数÷360;贷款逾期后复利=应付未付利息×罚息利率×逾期天数÷360。例如,借款1000万元,年利率6%,按季结息,首季度利息15万元未付,后贷款逾期(罚息利率9%,逾期60天),则期内复利2250元,逾期后复利2250元,累计4500元。
结合上述规定与司法实践,可以总结以下叁类禁止收取复利的情形:(1)对本金计收复利;(2)对罚息计收复利;以及(3)未有约定的情况下单方计收复利。复利与其他费用合并后同样受年利率24%上限约束。前述农行诉李某某案中,复利分段适用对应利率,银行计算未结清复利30.9元,符合规则,法院予以支持。
利率司法上限
需要说明的是,四倍尝笔搁限制仅适用于非金融机构的民间借贷。《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4修正)第一条第二款明确: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引发的纠纷,不适用该规定。银行、信托公司、消费金融公司、持牌小额贷款公司等七类地方金融组织均排除在四倍尝笔搁限制之外,其利率约定遵循金融监管规则与司法指导意见。
金融机构虽不受四倍尝笔搁限制,但仍受年利率24%的司法上限约束。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及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合并计算后超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借款人请求调减的,法院应予准许。而非金融机构必须严格遵守四倍尝笔搁上限,超出部分无效。
对于360天计息基准的合法性,中国人民银行《对于人民币存贷款计结息问题的通知》明确授权金融机构选择360天或365天作为年度计息基准。行业惯例采用360天计算日利率,该约定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司法实践均认可其效力。
结语
银行损失计算是一项体系化、精细化的法律与实务工程,本金为法定基础,期内利息为资金占用对价,罚息、复利为违约损失补偿,四大模块环环相扣。金融机构主张损失时,需严守《民法典》、央行规章与司法政策,区分期内/期外、金融/非金融机构主体,精准核算、规范举证,才能确保全部合法损失获得司法支持。
德和衡律师事务所高级权益合伙人,华北电力大学(北京)副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新金融法学研究中心主任陈燕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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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阅读:
本金与利息的计算规则及司法适用:上篇
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诉讼实务中,银行损失的精准核定与司法认定,是庭审核心争议焦点,更是银行债权能否全额实现的关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