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全球化的深入和中国公司“走出去”战略的实施,越来越多的中国公司在境外开展业务,面临的法律环境较为复杂,随之而来的法律纠纷也日益增多。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制度存在显着差异。尽管国际仲裁已经成为解决国际商事争议的重要手段,但境外诉讼在某些情况下仍不可避免。无论是境外诉讼判决还是仲裁裁决,都需要通过特定的法律程序才能在中国得到承认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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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诉讼判决的承认与执行。在中国承认与执行境外诉讼判决的法律依据散见于2023年修订的中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对于适用&濒迟;民事诉讼法&驳迟;的解释》《全国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下称《会议纪要》)等法律、法规和司法文件,以及中国已经缔结的包含互为承认和执行诉讼判决、仲裁裁决内容的双边司法协定。境外民商事诉讼判决的承认与执行遵循以下原则和审查程序:
互惠原则,即中国法院在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时,首先考虑该外国法院所在国是否对中国法院的判决给予同样的承认与执行。这一原则旨在确保中国判决在境外也能得到同等对待。但在共建“一带一路”的大背景下,中国互惠原则的司法政策也有了积极突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会议纪要》第44条为互惠关系的认定提供了具体的法律依据,从中可以看出,中国法院不再以外国法院所属国曾经有过承认中国法院判决的先例为必要条件,转而走向“推定互惠”,即在两国法院通过外交途径达成互惠谅解或共识,或者存在外交互惠承诺等事实的情况下,就可以推定两国存在互惠关系。
根据中国法律规定,当事人需向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法院将对该判决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包括判决是否已生效、送达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等。《民事诉讼法》第叁百条、第叁百零一条,以及《会议纪要》第46条具体规定了“不予承认和执行的事由”,明确了中国法院拒绝承认与执行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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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中国作为《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下称《纽约公约》)的缔约国,对于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有更为明确的法律依据和更丰富的司法实践。最高人民法院于1987年发布《对于执行〈纽约公约〉若干问题的通知》,将公约义务纳入中国司法体系。随后,《民事诉讼法》正式规定了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程序。而在香港、澳门作出的仲裁裁决,法院也可以依照《对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或《对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相互认可和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进行司法审查。
通过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中国为当事人如何在中国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商事仲裁裁决提供了指导。例如,提出申请承认与执行的对象;申请的时效;受理申请的管辖法院、管辖地域等。
近年来,中国法院在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方面表现出较为积极和开放的态度,越来越多的外国仲裁裁决得到了中国法院的认可和执行。这一趋势不仅增强了国际社会对中国司法环境的信心,也为中国公司在境外开展业务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障。
中国承认与执行拉美地区诉讼判决和仲裁裁决的情况。目前,拉美地区的古巴、阿根廷、巴西、秘鲁分别与中国签订了民事和/或商事领域的双边司法协助条约或协定,这些条约与协定的主要内容通常涉及调查取证、送达、法院裁判文书以及仲裁裁决的互相承认与执行等,但执行细节和适用范围,例如承认和执行的程序、可以承认与执行的裁判文书范围、拒绝承认或者执行的情况等,会有所不同。此外,已有19个拉丁美洲国家加入了《纽约公约》,这些国家和中国的仲裁裁决在符合公约规定的情况下也均可以互相得到承认与执行。
通过了解和掌握中国对境外诉讼判决和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的法律框架,公司可以更好地应对境外法律挑战,保障自身合法权益,助力公司国际化发展。同时,公司也需要在日常经营中做好事前的防范工作:在境外开展业务时注重合同条款的设计,在涉外纠纷中及时寻求专业法律咨询,在产生潜在争议时注意保存相关证据,全面提升应对境外法律纠纷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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