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公司债权在破产程序中的保护

作者: 王志勇,融力天闻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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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来,随着国家宏观经济和房地产行业调控政策的变化,房地产公司破产案件数量逐年递增。建筑施工公司作为房地产项目的重要参与者,不仅累积了金额巨大的工程款债权,还承载了大量农民工就业。在房地产公司的破产程序中,如何保护这些债权不仅影响建筑施工公司的切身利益,还关乎农民工权益和社会稳定,因而日益引起各 界重视。

问:建筑施工公司申报的债权是否必须经过诉讼程序确认?

答:可按以下不同情况考虑:

  1. 如果在房地产公司破产前,建筑施工公司已经提起诉讼或仲裁,并已取得生效法律文书,则建筑施工公司应根据生效判决确认的权利进行债权申报。
  2. 如果建筑施工公司在房地产公司破产前已经提起诉讼或仲裁但尚未判决,则案件中止诉讼,待破产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建筑施工公司可继续诉讼或仲裁,最终按照生效法律文书进行债权申报。
  3. 如果建筑施工公司在房地产公司破产前尚未提起诉讼但已完成竣工结算,施工公司可根据结算工程款金额进行债权申报。
  4. 如尚未完成竣工结算或工程尚未竣工,建筑施工公司可根据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款结算方式计算工程款金额,并据此申报债权。对尚在施工中的建设项目,应注意申报债权时并非限于依据合同计算的工程进度款,而是已完成工程的全部造价。

对于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申报的债权,破产管理人一般会予以确认。对于破产管理人自行确认的工程款债权,施工公司如不同意确认金额,依法可提出债权确认诉讼,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问: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否优于其他一切债权?

Wang Zhiyong
王志勇
高级合伙人
融力天闻律师事务所

答:建筑施工公司对于其所施工的建设工程享有的优先受偿权属于法定优先权,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优于职工债权和抵押等担保物权,也被称为“超级优先权”。同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 根据中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针对特定财产,即建筑施工公司所施工的建设工程,而并非对破产公司全部财产均享有优先受偿权。比如,对于建设用地及其他施工公司施工的建设工程就不能享有优先受偿权。
  2.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二条,“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
  3. 建筑施工公司债权享有优先权的范围仅包括建设工程价款,即工程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建筑施工公司享有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权利只能作为普通债权参与分配。
  4.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为18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破产受理后解除建设工程合同的,应以合同解除日为起算时点。

问:进入破产程序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否解除?

答:在房地产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后,对于尚未履行完毕的施工合同,作为工程承包人的施工公司可以根据《民法典》中对于合同解除的规定,在符合解除条件时行使合同解除权。破产管理人同样有权决定是否解除合同。然而,破产管理人应慎用或不适用任意解除规则,解除施工合同前必须审慎考虑以下多方面因素:

  1. 建设工程合同涉及权利义务复杂,履行时间长,施工行业资质及项目工程本身均受到国家严格监管,同时考虑到工程竣工后质保期等因素,在破产程序中解除合同可能引发诸多问题。
  2. 房地产公司破产案件往往会选择重整程序,未完工的工程大多为破产公司的核心财产,施工合同的继续履行对于其破产程序的顺利推进及财产价值提升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若任意解除合同,将导致承包人的重新选择、招标、备案登记、交接、原承包人撤场等一系列后果,不利于维护债权人利益。

因此,除非施工公司严重违约或债权人会议作出决定,管理人一般不会解除之前的施工合同。但施工公司应充分考虑续建所涉及的法律和经营风险,积极参与重整协议的制定,并对破产前后的权利进行界定,依法维护自身利益。

融力天闻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王志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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