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经20年发展,中国贰厂骋规则趋于成熟

    作者: 胡静,国浩律师事务所
    0
    229
    Whatsapp
    Copy link

    主页

    菲律宾

    台湾

    中国首个对于环境、社会和治理(贰厂骋)绩效报告的政策——《对于公司环境信息公开的公告》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于2003年发布。该政策鼓励和支持公司披露与环境相关的信息。

    Dora-Hu,Grandall-Law-Firm-(Beijing)-
    胡静
    合伙人
    国浩律师事务所
    北京办公室
    电话: +86 139 1198 2943
    电子邮件: hujing@grandall.com.cn

    二十年后,去年12月,国务院发布了《对于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的意见》。在第九章第二十四条,国务院明确提出探索开展环境、社会和公司治理评价。这一意见标志着贰厂骋概念首次出现在中央政府级别的文件中,明确表明中国支持贰厂骋的发展。

    去年的意见将生态环境治理和绿色经济发展等贰厂骋主题纳入美丽中国建设,在监管层面明确贰厂骋概念,这将切实促进未来贰厂骋在中国的实施。

    今年5月,财政部发布了《公司可持续披露准则——基本准则(征求意见稿)》,标志着中国正逐步统一贰厂骋披露标准监管体系。

    该准则明确了适用范围、披露目标、披露要素和披露质量要求等方面的内容。它将贰厂骋披露要求的适用范围从上市公司扩展到非上市公司,从大公司扩展到中小公司。

    准则要求公司在进行贰厂骋相关披露时遵循可靠性、相关性、可比性、可验证性、可理解性和及时性原则。此外,准则详细规定了四个披露要素(治理、战略、风险和机遇管理、指标和目标)的定义、披露目标和具体内容要求。

    准则还规定了报告期间、合规声明、重大不确定性决策、前期错误更正和报告格式等内容。

    准则的发布不仅为公司贰厂骋披露提供了明确的监管和制度指导,还建立起与国际标准接轨的全面的中国贰厂骋披露框架。

    进入市场

    接着,上海、深圳和北京证券交易所发布了上市公司贰厂骋相关披露的指南。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监督下,叁大交易所于今年4月12日正式发布了《上市公司可持续发展报告指引》,指引于5月1日起生效。

    指引要求公司必须发布可持续发展报告,适用主体包括:

    1.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并被纳入深证100指数或创业板指数的公司;
    2.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并被纳入上证180指数或科创50指数的公司;
    3. 在国内外双重上市的公司。

    然而,北京证券交易所并不强制要求此类披露,但上市公司可以自愿披露。

    在披露原则方面,指引设定了双重重要性原则,给予财务重要性和影响重要性同等权重。上市公司应根据自己所处行业和业务运营的特点识别指引中的每个主题在短期、中期和长期内是否对其商业模式、业务运营、发展战略、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利润、财务方法和成本具有重大影响(财务重要性)。

    公司还必须识别其在每个主题下的表现是否对经济、社会和环境本身具有重大影响(影响重要性)。公司必须解释其分析影响强度的程序。

    在时间表方面,公司可持续发展报告必须在每个财政年度结束后的四个月内由公司董事会编制并批准,并且不得早于年度报告披露。报告公司和报告期间应与年度报告相同。

    至于报告框架,公司需要一一分析和披露具有财务重要性的可持续发展主题,重点关注四个核心领域:治理、战略、风险和机会管理。对于仅具有影响重要性的问题,公司必须根据指南的具体规定进行披露,确保利益相关方能够充分了解背景。

    由于中国的上市公司贰厂骋披露监管仍处于早期阶段,上海和深圳交易所都设立了过渡安排。在披露要求范围内的上市公司必须在2026年4月30日前发布其2025年可持续发展报告。然而,北京证券交易所并未规定初始报告期或做出此类过渡安排。

    在法律责任方面,指引规定,“披露主体违反指引规定的,本所将视情况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者予以纪律处分”。这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对公司的监管压力,并为监管机构采取监管和纪律处分提供了主要法律依据。

    尽管如此,由于指引并未规定具体的法律后果,中国上市公司强制披露可持续发展报告的要求主要是宣示性的,而非监管性的。

    在实践中,监管机构缺乏直接适用的法律依据来监督和惩罚违反强制披露义务的上市公司。监管机构只能参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一般规则来监管它们。

    由于指引刚刚实施,目前尚无因违反披露规定而被处罚的案例。因此,还须出台新的实施细则来进一步完善监管制度。

    尽管如此,随着监管制度的发展加快,要求披露的上市公司应关注其在适用披露规则下的法律合规性。

    全面、真实、准确地披露此类信息不仅是公司为防范法律风险的必然选择,也是展示公司潜在价值的明智之举。

    结论

    总而言之,尽管中央政府尚未就贰厂骋事务建立统一或全面的监管制度,但贰厂骋政策的颁布是一项自上而下的改革。高层越来越重视公司治理和可持续发展,特别是贰厂骋问题。

    在这个阶段,叁大交易所发布的指引已经认可了领先的国际披露标准,也与主要国家或地区的法规(如欧盟的公司可持续发展报告指令)一致。

    这些指引不会对需要披露可持续发展信息的公司施加额外的合规负担。中国内地上市公司披露贰厂骋报告将逐渐成为主流活动。这一趋势不仅有助于规范公司治理和可持续发展责任,还提高了中国更多行业对贰厂骋问题的认识。

    Grandway-Law-Offices-Beijing国浩律师事务所
    北京办公室
    中国北京市朝阳区东叁环北路38号泰康金融大厦9层,邮编100026
    电话: +86 10 6589 0699
    传真: +86 10 6517 6800
    电子邮件: grandallbj@grandall.com.cn
    Whatsapp
    Copy link